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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几项财务管理制度征求教职员工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03-10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就几项财务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位教职员工:

学院于2013年接受中国地震局财务专项稽察,按照整改要求以及新出台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差旅费等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展与财务处就财务报销、公务卡使用、差旅费报销、办公用品政府集中采购四方面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后续其他财务管理制度将陆续制定),现面向全院教职员工征求意见(详见附件)。

请各位教职员工提出宝贵意见。有关意见可电话联系:010-61596073(魏老师),电子文档可发送至邮箱:caiwu@cidp.edu.cn,书面意见请交发展与财务处217办公室。

                                                               发展与财务处

                                                              2014310

 

 

 

 

 

 

 

 

 

 

附件1

《关于加强财务报销管理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报销管理,经学院领导研究决定,现将财务报销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格预算的刚性管理。

(一)除代收代缴的经费按照以收定支进行管理外,所有业务支出均以预算为依据,对无预算及超预算部分的支出,财务部门将不予办理。

二、规范各类业务报销票据等凭证管理。

(二)经办人对所办理业务及相应票据的真实性负责,可自行验证或到财务柜台验证发票的真伪。对经核实为不真实业务或虚假发票的业务,财务部门将不予办理。对明知是假发票的恶意使用者,财务部门将停止其本人及其所在部门相关经费的报销直至完成整改。

(三)业务发票内容为办公用品、体育用品、劳保用品、洗涤用品、电脑配件、耗材、图书、资料等总括性内容时,须附有商家盖章的明细清单。如为超市购物须附购物小票,网上购物的须附商家发货单。

(四)业务用途须明确、具体,如有特殊须说明事项应予以备注。报销公务交通费不得简单概括为“外出办事”、“科研交流”、“学生活动”、“党员活动”等,须明确填写时间、地点、具体事由。报销业务招待费时须填写接待对象、具体公务就餐内容,不得简单概括为“招待学院客人”、“加班餐费”等。

(五)报销论文发表费用须附录用通知或已发表杂志封面及目录复印件,报销著作出版费用须附合同复印件、已出版著作封面及背面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文件。报销专利申请费用时须附相应证明文件。

(六)报销自行组织会议的费用,须附会议文件或通知、会议参加人员签到表、会议费用清单;报销外出参加会议的费用,按照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七)报销办公设备、仪器设备、系统软件、大宗耗材、维修费用、租赁费、工程建设费用,须附相应合同复印件,其中,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同时提供工程进度完成情况的证明。

(八)发放校外人员咨询费、评审费等劳务费用时,应使用规范的“劳务费、评审费等发放表”,填写完整并附于领款单后。

(九)退还单位质保金或领取项目尾款时,须依照双方所签合同规定执行,经办人应到财务部门核实具体领款金额后办理。

三、规范报销时限管理

(十)经办人取得发票后应及时办理报销业务。临柜办理时间不晚于发票的开具时间一个季度,超出时限范畴的,财务部门将不予受理。

(十一)除出差、按合同进行款项预付外,财务部门一般不办理借款及预付款业务。对发生的借款、预付款业务后,经办人须于30日内到财务部门完成冲账。发生在临近寒暑假的借款及预付款业务,经办人须于假期结束后30日内到财务部门完成冲账。对长期挂账的业务经办人,财务部门将停止其本人及所在部门相关经费的报销直至完成整改。

 

附件2

 

关于修订《防灾科技学院职工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关于转发<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的通知》(教财司便函〔201412号)中国地震局财务稽察反馈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学院领导研究决定,现将《防灾科技学院职工差旅费管理办法》(防科发财〔200863号)予以修订。

    

防灾科技学院职工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差旅费管理,保证教职工在出差期间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参照财政部新修订的《中央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防灾科技学院教职员工。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部门要严格出差事前审批制度,出差人员持中国地震局、财政部、教育部及相关部门的正式通知或申请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并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部长级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司局级及相当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艺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艺术二级演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软席列车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在规定等级的范围内,经主管院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软席列车,各单位从严控制乘坐全程软卧列车和动车组列车。

(三)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符合软卧改乘软座或硬座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具体参照教育部《关于转发<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的通知》(教财司便函〔201412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证,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00元。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有效凭证,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10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没有接待单位有效凭证的,不能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费用不予发放。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如实向本单位申报。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后,不再报销外地车票。严格控制本地出租车票报销,确因工作需要支出的,需注明时间、区间、事由。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差旅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带学生实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九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八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一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短途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北京及附近地区出差(北京各区县、廊坊市各区县等地),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三条 当天往返的,不报销住宿费。当天不能往返,需要住宿的,住宿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审批权限及报销程序。

(一)各部门教职工出差、参加会议、培训等所产生的差旅费,由所在部门及经费归口管理的分管院领导审批,到发展与财务处凭据报销。

(二)院长出差,由分管办公室的院领导审批,其他院领导出差,由院长审批,到发展与财务处凭据报销。

(三)因工作需要乘坐飞机、全程软卧列车和高铁列车必须事先经本部门领导、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乘坐。

(四)凡丢失车船票的必须持有部门领导签字盖章的证明信,并经学院分管财务院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报销时一律按本线最低档次列车车票报销。丢失船票的按最低等舱报销。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一)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三)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如出差地区确实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应附相应说明,经本人签字确认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学院发展与财务处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防灾科技学院发展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3

关于加强公务卡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经学院领导研究决定,现将公务卡使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出结算,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既是财政支付方式的改革,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从源头上采取的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学院各级领导、广大教职工要高度重视和充分认识公务卡制度改革工作,严格执行上级和学院关于强制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规定。

二、规范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从严控制现金支出。

(一)公务卡为非现金支付方式之一,对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业务内容除严格使用公务卡结算外,可通过转账支票、对公汇款方式进行支付。

(二)无公务卡的人员将不能进行相关业务的财务报销,将不能执行出差、培训等与公务支出有关的公务活动。人事代理、学校聘用的长期职工等必须从事公务活动的,由本部门领导协调解决公务卡使用问题。学生本人在开展大学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所发生的支付,可不使用公务卡。

(三)教职工在发生日常公务支出时优先使用公务卡结算或其他非现金结算方式,应使用公务卡或其他非现金方式结算而未使用的,将不予报销。如确实须要现金结算应附相应说明,经本人签字确认后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三、加强财务审核,规范公务卡支出报销。 

(一)业务经办人员进行公务卡支出报销时,除附发票等一般凭据外,应同时附POS消费凭条,持卡人采用公务卡网上支付方式的公务支出,应当提供公务卡网上支付交易截图等证明性单据。 

(二)持卡人通过公务卡进行公务支出后,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间内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而造成的银行罚息等费用及个人信用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确因长期外派等工作需要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间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本人先行垫付还款,再按正常报销手续报销。 

(三)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通过系统查询公务卡消费信息,核实发票、POS消费凭条等单据是否与公务卡消费一致,审核无误后予以报销。 

 

 

 

 

 

 

 

 

附件4

关于印发《防灾科技学院办公用品集中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办公用品采购,现将《防灾科技学院办公用品集中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防灾科技学院办公用品集中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建立和规范办公用品采购运行机制,节约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品是指办公用纸、笔、计算器、装订机、硒鼓、墨粉等计算机耗材及其他日常办公用低值易耗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购买且采购金额3万元以下的行为。3万元(含)以上项目按照学院招标采购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部门办公用品费用支出应控制在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的额度内,厉行节约。

第五条 定点供应商由学院办公用品采购小组,根据“公开、规范、质优、价廉”的的原则,采取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采购小组由学院办公室、发展与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审计监察处等部门组成。

第六条  采购小组每年末组织下年度办公用品供应商招标遴选。根据办公用品采购计划,向三家(含)以上办公用品政府采购供应商发出招标邀请,从中选定一至两家作为下年度办公用品的供应单位。

第七条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办公用品采购实施工作,按照部门需求提交采购计划、负责收货、验货,并协助采购小组对供应单位提供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第八条  各部门办公用品的日常采购一般根据所需用量按月(或季)集中进行,每月末(或季)提交下月(或季)得采购计划,并对本月(或季)的采购进行结算。资产管理处负责全院办公用品采购计划汇总、大宗办公用品的收货、验货及分发,对各部门结算单据的汇总、审核,并报发展与财务处进行付款及部门预算的扣款。

第九条  属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委托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条  各部门自行到非定点单位以外单位购买办公用品将不予报销。因公到外地出差,在外地购买办公用品的票据,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其它专项经费及教师教科研项目中的办公用品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