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到学院财务开具税务发票有关事宜的说明
各位教职工:
按照国家营业税改增值税工作的统一部署及三河市国税局、三河市国税局燕郊分局的具体工作要求,目前我处已顺利完成学院营业税改增值税工作任务,税控系统也调试完毕,可以正常出具发票。
一、发票开具内容名称及税率
根据学院现有业务,三河市国税局目前核准开具的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内容包含技术与服务费、咨询费、培训费等,具体详见下表:
开具内容及税率对照表
发票开具内容 |
税率 |
技术与服务费 |
6% |
住宿费 |
6% |
咨询费 |
6% |
培训费 |
6% |
租赁费 |
11% |
铁塔占地费 |
11% |
订刊费 |
13% |
二、发票开具所需材料
1、承接校外科研项目、专项工作任务或校外单位租赁学院设备、场地时,开具发票须提供签订的合同或拨款协议,且待款项拨付到学院结算账户后,开具相应金额发票;
上述业务先开具发票后拨付款项的,需先办理借开发票手续(参考办理借支现金手续办理),同时提供签订的合同或拨款协议。
2、住宿费、订刊费等其他业务收费需开具发票时,请学院相关部门向发展与财务处发出书面收费通知,我处在核实并收取款项后,开具相应金额发票。
三、其他注意事项
1、经三河市国税局核定,目前学院每次领购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50张,单张最高限额为10万元,使用完毕缴销后再重新领购;如需开具发票金额较大或张数较多时,请事先与学院财务工作人员联系。
2、其他疑问,可联系结算中心咨询。
发展与财务处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