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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防灾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03-31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防灾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科发财【2017】13号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防灾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学院院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防灾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3月20日

 

防灾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结题及结余资金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余资金是指学院科研项目结题后的结余资金,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预研基金是指学院针对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在确立一定任务的条件下,用于原科研项目有关的续研工作或新项目的预备研发工作。科研预研基金根据原项目资金来源参照纵(横)向科研目资金确定支出范围。

第四条 结余资金管理按照“项目负责人自愿申请、学院统一管理”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学院各有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加强协同,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资金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科研处作为学院科研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结题及后续相关事项管理;

(二)发展与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结账和结余资金核算管理;

(三)审计监察处根据需要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四)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结账。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并使用结余资金,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结题管理

第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应严格遵照合同、任务书或协议等要求按时结题验收。因特殊情况需推迟的,须在约定时间期满前向学院科研处提出申请,并经委托方或任务下达单位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对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及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应收及暂付款须在结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科研项目结题要求,对照合同、任务书或协议,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及任务执行情况等验收资料,完成结题。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过所在单位向科研处提交相关资料。科研处应定期梳理并通知发展与财务处科研项目结题相关信息。发展与财务处为结题项目办理结账手续,避免长期挂账。

第四章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条 对完成结题结账的科研项目,发展与财务处将项目结余资金额度及时通知给科研处及原项目负责人。

第十一条 相关管理办法或合同、任务书、协议等对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和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其中:要求结余资金原渠道退回的,或因项目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等原因结余资金需按原渠道收回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方或任务下达单位的验收意见,及时、足额返还结余资金。

对明确结余资金在一定期限内由学院统筹安排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结余资金100%可用于原项目负责人开展对应项目类型要求的后续研究或全新探索。

(二)原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需要,向科研处提出结余资金的使用申请,申请科研预研任务并提交相关预算,申请应在项目结题结账后6个月内提出。

(三)科研处按照对结余资金进行分类、分批管理,设立科研预研任务,明确任务执行负责人及期限。

(四)发展与财务处负责根据科研处提供的相关材料,统一将结余资金结转为科研预研基金,并进行分项管理。

(五)为提高结余资金使用效率,学院将对执行到期仍剩余的结余资金进行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相关管理办法或合同、任务书、协议等对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没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纵(横)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100%结转为原项目负责人的科研预研基金,设立科研预研任务,明确任务执行负责人及期限,并参照学院纵(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进行使用管理。

  上述结余资金形成的各类科研预研基金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执行期满仍形成结余的,由学院统一收回统筹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发展与财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项已结题及在研项目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