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科发财﹝2017﹞51号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防灾科技学院中央财政预算培训费管理办法》经2017年6月13日院务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防灾科技学院
2017年6月15日
防灾科技学院中央财政预算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培训工作开展及其费用开支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印发<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专指由学院各部门、各单位使用学院中央财政预算资金面向校内职工或社会专门人员,举办或承办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不包含学术报告、讲座。
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学院对需发生费用支出的培训活动建立计划管理制度。培训承办或举办部门应提前制订培训计划,编制培训预算,填报“培训计划审批表”(附件1),随年度预算交发展与财务处报学院统一审批。
第五条 对年度内由于工作计划调整新增的培训任务或临时承接培训任务,在培训实施前,举办或承办部门将“培训计划审批表”,交发展与财务处报学院统一审批。其中,对涉及年度预算调整的,按照预算调整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培训费是指各部门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师资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包括授课教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七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340 | 130 | 50 | 30 | 550 |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适当调剂使用。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培训占用的校内资源将统筹核入培训成本。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八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以外单独核算,其中讲课费标准进行分类管理。
(一)中央财政任务性培训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
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50元。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二)校内自主立项的培训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
校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其它专业技术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元的。外请教师讲课费参考中央财政任务性培训讲课费标准执行。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上述各类培训,培训教师的课时超过2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标准减半执行。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上述讲课费,对外请教师为税后标准,对校内教师为合并工资发放标准。
(三)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四)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本校资源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一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二条 培训举办或承办部门,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票据,按培训项目集中一次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在开支范围内凭发票报销,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报销培训费,需提供培训计划审批表、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住宿、伙食、交通等培训任务承担机构出具的相关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整体对外委托组织培训的,还需提供与受委托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
第十四条 各项培训费用开支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以现金方式支付。外请教师讲课费按照税法规定扣除个税后发放,校内教师讲课费,合并工资计税后发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发展与财务处每年末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支出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培训经费使用部门负责人对培训费用支出规范性承担直接责任,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应切实加强培训费的管理,严禁虚列支出。
第十七条 学院审计、财务等部门对校内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审计监察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防灾科技学院中央财政预算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防科发财〔2016〕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