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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防灾科技学院采购及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5-23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科发财〔2018〕17号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防灾科技学院采购及招标管理办法》经2018年3月23日院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防灾科技学院

                                            2018年3月28日

 

                                             防灾科技学院采购及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明确招投标工作程序、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院各部门、各单位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服务工程的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专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需的设备、材料;与工程有关的服务,专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建立、审计等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学院各部门、各单位以委托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形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120万元以上工程的采购行为。

第四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采购与招标活动严格实现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采购及招投标工作进行宏观指导,讨论决定采购及招投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总会计师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资产管理处、发展与财务处、审计监察处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招标办”),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招投标相关工作的联络、协调、组织、实施及管理。

第七条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全面领导学院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审议采购管理制度;

(二)讨论决定学院采购及招投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采购及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学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和委托范围;

(四)审议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奖惩方案。

第八条 招标办主要职责。

  1.  

组织制订学院采购及招标工作管理制度;

  1.  

  2.  

汇总和审核各部门填报的采购及招标计划、预算、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

  1.  

  2.  

联系、协调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并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

  1.  

  2.  

代表学院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认招标文件及评标结果;

  1.  

  2.  

单位内部招标“评审专家库”及“招标采购供应商库”的建设及动态管理。

  1.  

  2.  

校内统一采购及委托招标采购的组织与实施;

  1.  

  2.  

审核采购需求部门按照评审结果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

  1.  

  2.  

校内统一采购及委托招标采购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及存档;

  1.  

  2.  

采购及招标工作信息化建设;

  1.  

  2.  

办理其他有关采购及招投标的事务。  

  1.  

第九条 发展与财务处职责。

  1.  

  2.  

向招标办提供年度全院采购总体预算及采购总体实施计划;

  1.  

  2.  

复核采购部门各项目采购的总体预算。

  1.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职责。

  1.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范围的解释、宣传工作;

  1.  

  2.  

(二)集中采购品目采购、进口设备采购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1.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处职责。

  1.  

  2.  

负责对采购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1.  

(二)负责对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渎职行为进行查处;

  1.  

(三)负责对采购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1.  

第十二条 采购需求部门职责。

  1.  

(一)填报采购计划、预算、建议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1.  

(二)确立采购标的物清晰的技术指标;

  1.  

(三)完成有关采购文件、评标结果的内部确认;

  1.  

(四)负责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1.  

(五)直接办理单项或批量预算在3万元以内的采购;

  1.  

(六)接受管理部门及审计监察处的监督检查;

  1.  

(七)完成采购与招标的其他工作。

  1.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

  1.  

第十三条 学院采购分部门自行直接采购、招标办统一组织采购、招标办委托采购。

  1.  

(一)部门自行直接采购,指采购需求部门本着质优价廉的原则,直接选定洪应商进行采购。学院将通过定点采购、入围供应商等形式,加强部门自行直接采购的管理与服务。

  1.  

(二)招标办统一组织采购,指按项目进行采购管理,由招标办在校内组织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议价采购。

  1.  

(三)招标办委托采购,指按项目进行采购管理,由招标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1.  

第十四条 前款所指的采购组织形式,按相应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1.  

(一)需求部门自行直接采购,采购限额标为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下。

  1.  

(二)招标办统一组织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至50万元。

  1.  

(三)招标办委托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0(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

  1.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限额标准

  1.  

第十五条 采购方式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以及学院自行定义的自行谈判采购。

  1.  

招标办委托采购,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招标办统一组织采购,均称为自行谈判采购。自行谈判采购,可以面向唯一供应商或多供应商组织进行谈判。

  1.  

第十六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执行公开招标采购(国家对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1.  

1、一般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单项及批量采购预算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1.  

2、各类维修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

  1.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  

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上述条款规定,一般不得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1.  

第十七条 单项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中国地震局的审批。采购执行部门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1.  

第十八条 单项采购预算金额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符合下列采购方式情形之一的,经中国地震局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可以采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采购。

  1.  

(一)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1.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1.  

(二)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  

1、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1.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1.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1.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  

(三)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1.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1.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1.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1.  

(四)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1.  

2、连续 2 次及以上公开招标流标、有且只有唯一投标人的;

  1.  

3、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1.  

4、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1.  

(五)询价方式采购:

  1.  

采购货物的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1.  

第十九条 单项采购预算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至 200 万元区间的货物及服务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参照前款规定的条件要求,由招标办报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1.  

                                                       第五章 招标办委托采购的组织

  1.  

   第二十条 招标办委托采购的前期准备。

  1.  

(一)采购需求部门根据项目申报内容,负责起草采购文件,并对采购文件所列需求内容承担主体责任。其中,涉及设备购置及安装的,列出设备主要技术参数指标、功能需求,核实安装场地条件;涉及工程的,列出工程形象内容、工程做法、图纸及主要工程量指标;涉及服务采购的,列出服务采购形象内容及相对的量化功能需求指标。

  1.  

(二)采购文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限制供应商公平竞争或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品牌和供应商。

  1.  

(三) 对于重大修购项目、技术复杂或者部门内部对技术指标意见不一致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项目的商务要求、技术指标和评分细则等采购文件的核心内容。

  1.  

(四)采购需求部门应做好采购预算的初步核定,对设备、服务购置应进行市场调查、询价,对工程采购,应当核算工程造价。采购需求部门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第三方协助进行采购预算的确定。

  1.  

    第二十一条 招标办委托采购的审批。

  1.  

(一)采购需求部门根据前期采购文件拟订及预算核定情况,通过0A 系统填报项目委托采购审批表,提交采购实施计划,申报实施采购。

  1.  

(二)采购计划经招标办初审,并事先商采购代理机构形成包含供应商资格条件、最终技术参数、服务条款、评分办法、合同等要素相对齐全、规范的采购文件,交由发展与财务处复核采购预算、审计监察处审查采购事项后,报采购需求部门分管院领导、总会计师、院长分级审批。

  1.  

(三)采购需求部门的采购事项涉及需要学院其他有关部门配合的,应事先完成与有关部门的协商,并在采购审批材料中提交协商结果。

  1.  

(四)对于重大修购项目(货物及服务采购预算达到 500 万元,工程项目采购预算达到 800 万元),以及招投标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的项目,招标办会同采购需求部门,将招标采购计划报学院院务会研究、党委会审定。

  1.  

    第二十二条  招标办委托采购的实施。

  1.  

(一)采购计划审批后,招标办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具体的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二)经采购需求部门签字确认的采购文件,由招标办审核通过并加盖学院公章确认后,交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招标办在学院网站主页专栏进行采购公告的转载、公告。

  1.  

(三)项目的开标评审有关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范程序组织实施。确需学院安排评标代表的,按照《关于加强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采购评审专家抽选管理的通知》(防科发财〔2017〕30号)规定抽取专家。

  1.  

(四)招标办应当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或明确的中标供应商,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需求部门则需完成中标供应商的单位内部确认工作。招标办也可以代表学院,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对因各种原因废标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应重新组织采购。

  1.  

(五)中标结果的公告及中标通知书的送达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招标办负责与采购需求部门及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中标供应商的内外部确认手续,并负责在学院网站主页专栏进行中标结果的转载、公告。

  1.  

(六)项目采购公告发布后,针对采购文件编制、评标过程及结果等领域质疑、投诉,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处理,学院招标办、审计监察处根据需要负责协调,采购需求部门根据需要予以配合。

  1.  

(七)中标结果确立后,除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外,招标办及采购需求部门不得改变中标结果。对于确需变更中标结果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负责处理,学院招标办、审计监察处、采购需求部门根据职责进行协助。

  1.  

(八)采购需求部门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招标办做好合同签订的督办与合同条款的审查。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需求部门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  

                                                     第六章 招标办统一组织采购的实施

  1.  

第二十三条 招标办统一组织采购,即为自行谈判采购,以面向多供应商组织谈判为主。下列情况,可以面向唯一供应商组织谈判。

  1.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1.  

2、连续二次及以上公示采购流标、有且只有唯一投标人的;

  1.  

3、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1.  

4、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1.  

第二十四条 自行谈判采购的前期准备。

  1.  

(一)采购需求部门根据项目申报内容,负责起草采购文件,并对采购文件所列需求内容承担主体责任。其中,涉及设备购置及安装的,列出设备主要技术参数指标、功能需求;涉及工程的,列出工程形象内容及主要工程量指标;涉及服务采购的,列出服务采购形象内容及相对的量化功能需求指标。

  1.  

(二)采购文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限制供应商公平竞争或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品牌和供应商。

  1.  

(三)对于技术复杂或者部门内部对技术指标意见不一致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部门应当组织论证,论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项目的商务要求、技术指标和评分细则等采购文件的核心内容。

  1.  

(四)采购需求部门应做好采购预算的初步核定,对设备、服务购置应进行市场调查、询价,对工程采购,应当核算工程造价。采购需求部门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第三方协助进行采购预算的确定。

  1.  

第二十五条 自行谈判采购的审批。

  1.  

(一)采购需求部门根据前期采购文件拟订及预算核定情况,通过 OA 系统填报自行采购审批表,提交采购实施计划,申报实施采购。

  1.  

(二)采购计划经招标办审核,并形成包含供应商资格条件、最终技术参数、服务条款、评分办法、合同等要素齐全、规范的采购文件,交由发展与财务处复核采购预算、审计监察处审查采购事项后,报采购需求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1.  

(三)采购需求部门的采购事项,涉及需要学院其他有关部门配合的,应事先完成与有关部门的协商,并将协商结果与采购审批材料一并提交。

  1.  

(四)对于申请唯一供应商采购的,需报总会计师、院长逐级审批。其他特殊情况,由学院院长召开办公会审定。

  1.  

第二十六条 自行谈判采购的执行。

  1.  

(一)自行谈判采购经审批同意后,均需发布采购公告、采购结果公示,参照学院 《关于加强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采购评审专家抽选管理的通知》(防科发财〔2017〕 30号)抽选不少于3人的单数评委参与采购评审、谈判。

  1.  

(二)招标办负责做好自行谈判采购供应商报名的登记及资格初审,负责谈判、议价过程的组织实施及其主要过程的录音录像,与中选供应商的办理确认手续,负责在学院网站首页专栏发布采购公告、采购结果公告,以及向报名的采购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除单一来源供应商谈判采购外,自行谈判采购实施时,有效的合格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1.  

(三)招标办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3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推荐顺序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向采购需求部门办理内部确认手续。采购需求部门逾期未确认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评审报告提出的第一排序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  

(四)采购需求部门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招标办做好合同签订的督办与合同条款的审查。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需求部门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  

第二十七条 自行谈判采购的质疑。自行谈判采购活动中,发生供应商质疑、投诉等问题的,招标办、审计监察处负责协调处理,采购需求部门根据需要予以配合。

  1.  

                                                             第七章 采购档案管理

  1.  

    第二十八条 采购需求部门应妥善保存部门自行直接采购档案,有关采购文件主要涉及如询价、预算测算材料,以备有关部门对部门自行直接采购工作的检查。其

    中,工程项目询价需列出工程形象内容、工程做法及工程量指标,对货物、服务采购的品目进行询价,询价信息应做到可追寻和可比较。

  1.  

第二十九条 招标办委托采购及自主谈判采购所涉及的采购档案,应当包括采购预算批复文件、采购文件制定材料、采购审批材料、采购委托协议、采购公告发布材料、采购文件及评审材料、中标确认材料、中标结果发布材料、合同文本,接受质疑、投诉答复、投诉处理等过程性材料,进行了专项预算评审的评审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1.  

第三十条 招标办应对委托采购及自主谈判采购,按采购项目对全部采购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并根据需要将采购档案交付学院档案馆存档。

  1.  

                                                             第八章  监督检查

  1.  

第三十一条 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应当接受审计监察处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采购及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反映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及时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1.  

第三十二条 审计监察处应对采购及招投标活动行使监督检查职责,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如发现正在进行的行为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学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无效的,应当责令停止,并及时按规定予以处理。

  1.  

                                                             第九章  法律责任

  1.  

第三十三条 采购需求部门、招标办、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相应惩罚:

  1.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1.  

(二)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1.  

(三)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1.  

(四)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1.  

(五)委托非领导小组审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或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1.  

(六)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1.  

(七)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1.  

(八)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1.  

(九)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1.  

(十)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1.  

(十一)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1.  

(十二)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  

(十三)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  

(十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  

(十五)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  

(十六)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1.  

第三十四条 有前述违法、违规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及招投标活动;

  1.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1.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1.  

                                                          第十章  附则

  1.  

第三十五条 科研仪器设备依据 《防灾科技学院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防科发资(2017)6号)执行。

  1.  

第三十六条 学院的政府集中采购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规定实施,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采购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  

第三十七条 学院基本建设项目采购与招标管理,按照《防灾科技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1.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涵盖国家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原《防灾科技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防科发财〔2008〕66 号)、《关于学院进一步加强修购项目建设招标采购管理的通知》(防科发财〔2013〕115号)同时废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