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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科发财〔2008〕61号)《防灾科技学院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制暂行规定》等文件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08-07-22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科发财〔2008〕61号)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防灾科技学院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制暂行规定》、《防灾科技学院经费授权审批制度若干规定》、《防灾科技学院预算管理办法》、《防灾科技学院财务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已经2008年7月4日院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防灾科技学院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制暂行规定》、《防灾科技学院经费授权审批制度若干规定》、《防灾科技学院预算管理办法》、《防灾科技学院财务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已经2008年7月4日院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防灾科技学院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院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的要求,结合我院经济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经济责任制所称负责人

  (一)院长,副院长、发展与财务处长、基层财会人员。

  (二)系、部、处、室正职行政负责人、主持工作的副职行政负责人和负责本单位工作的其他负责人。

  (三)本责任制是指上述人员在学院经济管理工作中应该履行的职权、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主管财务工作的院长全面领导财务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管理各自分管部门的财经工作;发展与财务处处长作为学院的财务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各系、部、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要对其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财务管理负责。各层次人员按照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制贯穿于学院财经工作的全方位和全过程。

  第四条 院级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一)院长的主要经济责任。

  1.院长是学院的法人代表,对学院的经济工作负总责,是学院经济行为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规章制度的责任,强化依法治院的意识,了解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政策和制度,并及时向广大师生员工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以此规范学院的经济行为,明确院内其他各级领导在财经管理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保证学院的财经工作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

  2.建立健全学院财经规章制度。通过有关部门建立合理有效的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行为,理顺学院内各种经济关系,使学院的财经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学院财经工作目标的实现。

  3.依法筹集办学经费。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筹措教育经费,并保证各项收入的合法、合理、真实,为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提供经济保障。

  4.负责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对于日常预算内的支出项目,单笔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须经院长审批;预算外支出项目,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院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须经院务会议批准后在预算计划安排的机动费列支。

  5.负责审定学院基本建设和自筹基建计划,对外投资、贷款计划,办学资金筹措、运作和使用计划。

  6.负责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审查批准工作。

  7.优化学院资源配置。根据学院各部门承担事业任务的需要,科学配置学院的各种资源。同时加强对学院的财务管理,努力节约开支,防止各种违法和浪费现象的发生。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协调工作,督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保值、增值。努力提高现有的资产使用效益,使有限的教学资源得到充分合理和有效的使用。

  8.保证学院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学院的财务报告及相关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9.依法配置财会人员。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保证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

  (二)主管财务院长经济责任。

  1.组织学院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方针政策及学院规章制度。

  2.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确定预算编制的具体原则;审定预算具体内容;监督预算的执行;负责组织预算调整方案的审定,对超出预算的支出按规定程序审批。   

  3.负责拟定资金筹集方案;拟定资金使用方案;严格控制资金使用,保证支出合法、真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组织学院各种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保证学院各类经费收支合理。

  5.组织学院分配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和资产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院内财务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6.组织学院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与审定。

  7.负责对学院会计机构及人员配置提出方案,监督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其他副院长的主要经济责任。

   学院财务管理实行院长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责任制,副院长协助院长管理好各自分管部门的财经工作。

   1.负责审核分管部门提交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并对年度预算计划提出参考意见,经院务会批准后执行。

   2.负责管理分管部门的年度预算经费的支出,并督促各部门有效完成年度预算计划的任务,严格控制预算计划之外的支出,对预算外的项目支出须报院长或院务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3.协助院长对自筹基建计划,对外投资、贷款计划,办学资金筹措、运作和使用计划,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进行审定。

   4.负责督促各自分管部门的责任人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制定的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和制度,履行经济责任,保证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四)发展与财务处处长的主要经济责任。

   1.发展与财务处处长作为学院财务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学院的日常财务工作。

   2.负责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参与院内财务制度的制订、完善和实施工作,规范院内财经行为。

   3.组织并参与编制学院各项经济规划和远景发展规划,编制学院年度财务预算计划,负责控制、督促学院财务预算计划的执行,杜绝无预算、超预算开支。

   4.参与学院重大经济活动,如自筹基建、借贷等事项的立项、调查论证、效益考核工作。

  5.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督促各项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学院。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6.严格控制财务支出,将各项支出纳入学院综合预算计划,统一管理,并对各类资金使用范围、开支标准实施有效监督和审批,杜绝资金的浪费和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参与审议、核准院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院内统一收费和票据管理,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有关部门核准。监督和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现象。

   8.开展学院财务、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确保学院各项事业的正常发展,科学运筹学院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9.做好资产核算管理工作,完善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10.按照《会计法》的要求,严格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妥善保管好会计档案和资料。

  (五)财会人员的主要经济责任。

   1.负责协助单位财务负责人在国家和学院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单位财务收支、内部控制、成本核算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2.负责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并对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3.参与编制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经济活动的前期调查、分析和可行性论证、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

   4.负责单位各类收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督促本单位及时上交学院各项收入。

   5.负责流动资金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印签和支票实行分人保管,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按月核对银行存款,逐项检查并妥善保存现金,减少资金的占用和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负责审核和监督各类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依法实施会计监督,严格审核各项费用支出,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有权拒绝办理违法会计事项和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权以外的各项支出。

   7.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定期和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资产账目,确保资产的支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8.负责编制和上报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

  9.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支出,及时向各级领导通报分析部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10.负责单位的收据、发票、票证和会计档案管理,完善票据的领用、注销制度.做好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检阅和销毁工作,不得违规销毁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11.负责单位财务计算机系统管理,确保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运转,及时按程序完成计算机账务处理,做好数据的备份,及时打印各类账册和报表,不得擅自修改计算机软件和系统,不得擅自公布有关财务数据和信息。

  (六)系、部、处、室负责人经济责任。

   1.依法对本单位经济活动实施领导和管理,遵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各项财经法规和制度。

   2.各项收入和支出都纳入学院预算管理,收、支合法、真实,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

   3.严格管理和控制使用部门年度经费。

  4.保证本单位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努力提高使用效益。

   5.本单位债权、债务清楚,妥善解决经济纠纷和经济问题。

   6.未经学院批准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不得设帐外帐、“小金库”。

   7.不得违规从事集资、投资活动,未经学院授权不得以学院名义签署经济文件。

  8.有关职能部门还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相关经济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学院发展与财务处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防灾科技学院发展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防灾科技学院经费授权审批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对我院财经工作进行集中管理,实现分级核算的管理体制,坚持院长、部门领导负责的“一支笔”审批制度,根据学院财经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此经费授权审批制度。

  第二条 经费审批授权的原则

  (一)通过集体研究确定的原则。院级经费的审批权授权应通过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党委会审批确定,部门和其他单位在领导班子中集体讨论确定。

  (二)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各单位对“一支笔”审批权的授权,要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进行。

  (三)权力和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有审批权的人员要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经济运行状况及其后果负责。

  第三条 经费审批授权的程序

  (一)确定授权对象。授权人为主管财务工作的院长,被授权人员则为系、部、处、室正职行政负责人、主持工作的副职行政负责人。

  (二)签订授权书,一式四份(授权单位、发展与财务处、授权人、被授权人)。授权书应明确被授权人的权限,包括授权项目、审批限额及相关的权利和责任等。

  (三)在学院发展与财务处备案。将授权书(一份)及被授人的签名、印鉴交发展与财务处备案。

  第四条 有关人员的权利和责任

  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院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中关于“必须按管理层次将组织收入,控制支出的权利和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各司其职,在哪个层次上出现问题,其上一级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追究相应层次有关人员的责任”的规定,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如下。

(一)授权人的权利和责任。

1.授权人要对自己所授的审批权负总责。

2.授权人有责任向被授权人说明所授审批权的权限及责任。

3.授权人有责任对被授权人进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制度的宣传教育。

4.授权人授权后,要对被授权人加强管理和监督,每学期要检查经费审批的情况,监督其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5.发现被授权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存在违反财经法规或不正确行使审批权的情况时,有权提出纠正的要求;对严重的违纪违规情况,授权人有权提出收回授权的要求。

(二)被授权人的权利和责任。

1.被授权人必须按规定行使权力,严格执行学院的年度预算,在授权书规定的总额度内行使审批权。

  2.被授权人在被授权的范围内,按照《防灾科技学院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对所管经费的运行状况及后果负直接经济责任。

3.被授权人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制度,了解并掌握学院事业运行规律和财经工作规律。

4.要自觉接受授权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经费收入支出审批工作的质询、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学院发展与财务处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防灾科技学院发展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经费授权审批书

附件一:

经 费 授 权 审 批 书

  经防灾科技学院  年 月 日院务会研究决定,学院党委会批准:

  一、      年          处经费总金额    万元,其中:

  1.公用经费                 万元

  2.专项经费                 万元

  二、     上述经费授权    同志审批.

  三、     授权人与被授权人的权利和责任如下:

  (一)授权人的权利和责任

  1.授权人要对自己所授的审批权负总责。

  2.授权人有责任向被授权人说明所授审批权的权限及责任。

  3.授权人有责任对被授权人进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制度的宣传教育。

  4.授权人授权后,要对被授权人加强管理和监督,每学期要检查经费审批的情况,监督其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5.发现被授权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存在违反财经法规或不正确行使审批权的情况时,有权提出纠正的要求;对严重的违纪违规情况,授权人有权提出收回授权的要求。

  (二)被授权人的权利和责任

  1.被授权人单笔业务审批权限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凭“部门经费使用簿”借款及报账。

  2.被授权人必须按规定行使权力,严格执行学校的年度预算,在授权书规定的总额度内行使审批权。

  3.被授权人在被授权的范围内,对所管经费的运行状况及后果负直接经济责任。

    4.被授权人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制度,了解并掌握学校事业运行规律和财经工作规律。

  5.要自觉接受授权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经费收入支出审批工作的质询、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授权人(签章):                 

  单位(盖章)            被授权人(签名):                 

   年   月   日

防灾科技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对学院预算实行管理,提高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加强收入的统一管理,保证支出安排合理、资金使用得当,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管理是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进行各项财务活动的前提和依据。

  (一)学院预算根据“大收大支”的要求,把学院的各项收入(基建、院产除外)及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二)学院预算根据“大口径”的范围,要反映我院资金收支全貌,掌握和控制学院收支总体规模,与会计核算保持统一口径,分析考核预算执行情况。

  (三)学院预算体现“大管理”的职能,通过院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加强对各级资金收支管理。明确各级经济责任制,形成规范和有序管理。

  第三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编制预算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搞赤字”,考虑学院事业发展和建设的需要、财力的可能,不能超越财力安排预算和搞赤字预算。由于特殊原因在某些年份中实行必要的赤字预算时,其赤字额必须控制在可以动用的历年积累的范围内。

  第四条 预算编制的具体原则

  (一)编制收入预算时,要坚持积极、稳妥、谨慎的原则。

  在编制收入预算时,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的增长,又要尽量核实收入,避免赤字隐患。在无法核实的情况下,对可能收入从紧计算。

  (二)编制支出预算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1.支出预算体现学院事业发展的规模和方向,要体现出预算年度学院整体的事业目标。

  2.编制支出预算时,在资金上保证学院教学工作顺利进行。要正确处理好“吃饭”和“发展”的问题,在确保基本人员经费开支和必须的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

  3.设备购置和修缮项目安排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年解决,要从紧安排非重点项目。

  4.对自筹基本建设支出要坚持审慎原则。基本建设项目的确立,必须结合学院财力可能,经过充分论证,确属“必须、可能”的项目,经院务会审定方可立项。

  5.学院支出预算中要保留适当比例的预备费(机动费),以用于解决当年学院预算执行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性开支。预备费安排额度通常不超过总支出的2%。

  第五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学院预算由学院发展与财务处根据学院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院务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一)各部门提出预算建议。

  各部门根据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预算年度各部门的事业计划,以及增减变动因素,提出部门收支预算建议,报发展与财务处。

  (二)发展与财务处提出全院预算建议。

  发展与财务处根据各部门报送的事业计划,结合当年全院预算收入情况,提出全院预算收支建议,报院务会审批。

  (三)学院批复预算并签署经费授权审批书。

  经院务会批复的预算即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六条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一)预算的执行。

  1.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在院长统一领导下,坚持“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统一组织学院预算的执行。发展与财务处在预算管理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各项开支是否有预算,审查收入与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学院规定。

  分级管理办法是指学院将事业计划及与之相应的预算下达到各部门,各部门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负责管理使用,确保本部门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分级管理要接受学院统一领导,遵守国家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2.积极组织收入。

  学院的收入是预算的基础,积极组织合法收入是学院预算管理的首要任务。学院要做到资金集中,在政策上要放开、灵活,在资金使用上提供方便,对应取得的收入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足额地收缴入账。并在组织收入的过程中,监督各项收入来源是否合理、合法,有否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和资金外存。

  3.合理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院预算一旦经过办公会批准,发展与财务处就要按照预算和事业需求,及时、合理地拨付资金给所属部门,为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提供方便。在财务开支方面,要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优先确保人员经费的开支。在收入资金到位的前提下,要认真贯彻执行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大力挖掘潜力,增收节支,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加强预算控制和分析,确保年度预算收支平衡或基本平衡。

  预算控制包括事前控制、过程控制和事后控制。事前控制,是指在预算正式执行前,采取各种管理手段和方法,制定各种预算控制指标;过程控制是要求预算执行过程中定期检查和分析,采取先进的核算、管理手段,及时掌握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并将信息反馈到决策部门,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严格控制支出,根据变化了的情况,适时调整预算以达到新的收支平衡,使收支计划的实现进入有效控制状态。各部门公用经费的使用原则是: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防止年终突击花钱;事后控制是要求预算执行终了时,编制预算执行结果的报告,找出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以促进预算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预算的调整。

  为了保证学院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时,必须按原预算批准程序由院务会审定,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减收或增支的决定。未列入预算、而在年度中又必须开支的项目,应先填写立项报告,在学院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报经财务主管院长同意、经院务会通过,院长审批后执行。

  (三)预算执行结果报告。

  年度终了后,发展与财务处要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各项资金年度决算,汇总编制年度预算执行结果报告,总结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为下年度预算的编制打下基础。预算执行报告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充分、报送及时。

  第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学院发展与财务处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防灾科技学院发展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防灾科技学院财务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全院经济活动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特制定发展与财务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二条 发展与财务处内部监督制度应与岗位责任制、经济责任制相结合,遵循机构分离、职务分离、钱账分离、账物分离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记账人员应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四条 财务印章由会计科科长保管,院长印章、财务处处长印章和出纳员印章由出纳员保管。使用时由分管人员审核有关凭证后亲自盖章,严禁他人代盖。

  第五条 各种印鉴(章)、空白凭证在上班时须妥善保管,下班时锁入保险柜。

  第六条 所有银行结算凭证,由财务科统一购置,支票和支付密码要分人保管,使用人按规定领用并进行备查登记。

  第七条 对计算机上机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机房维护人员定期更换密码,严禁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由专人保存上机操作记录。

  第八条 财务处工作人员应避免接触与本人工作无关的资产。非财务处工作人员严禁进入财务科的柜台内。

  第九条 财务处的每个财会人员,在处理业务时必须注意:

  (一)一切现金、财物的出入,会计事项的处理,在手续上必须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

  (二)每一笔经济事项,至少要经过上下级有关人员,使下级受上级监督,上级受下级牵制。

  (三)经济事项至少要经过彼此不相隶属的部门,实现相互监督。

  第十条 发展与财务处的每个财会人员都必须严格恪守“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要求,明确处、科长及每个财会人员自己的职责权限,严格分工,互相分离,互相制约,互相监督,避免任何工作人员担任不相容职务,以防止错误和舞弊。

  第十一条 实现以下三项职务分离:资产保管与会计核算相分离;经营责任与会计责任相分离;授权与执行、保管、审查、记录相分离。尤其是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财务处每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学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尤其是严格执行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凡属重大经济活动,如融资、预算编报与执行、决算编报等,必须经院长办公会议授权,财务处方可执行。这样就做到了论证者、决策者、执行者之间的权利制衡,也符合决策人员与具体执行人员相分离的原则,从而达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之目的。

   第十三条 为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发展与财务处负责这方面核算和管理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操作。主要做好界定财产的清查范围,明确财产的清查期限,遵守财产清查差异的处理程序等工作。

   第十四条 发展与财务处应主动接受院审计监察处及上级有关部门对财务工作的定期与不定期的审计。

  第十五条 学院领导、发展与财务处处长、会计人员的制约关系。

  (一)学院领导不得非法干预发展与财务处处长、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其他部门和人员非法干涉发展与财务处处长、会计人员依法办事时,学院领导有责任予以制止,以确保发展与财务处处长、会计人员依法行使所赋予的职责。

  (三)发展与财务处处长在工作中违法办事时,学院领导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指出,并监督其予以纠正。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违法办事时,发展与财务处处长有责任及时指出,并监督其予以纠正。

  (四)学院领导不得授意、指使、强令发展与财务处处长、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五)发展与财务处处长、会计人员有拒绝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和进行纠正的职权,如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事项,财务处长、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规定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加强对帐工作,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帐工作是达到院领导尤其是发展与财务处处长与会计人员互相牵制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故发展与财务处处长要经常检查督促会计人员严格按照《会计法》中关于会计核算和帐务处理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帐工作,务必做到:帐实相符、帐证相符、账帐相符、帐表相符,对不相符的事项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含会计电算化形成的会计档案)建档、归档、查询和管理等工作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学院发展与财务处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防灾科技学院发展与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