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科发财〔2008〕64号)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防灾科技学院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7月 4日院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防灾科技学院教职工公务出差报批表
2.防灾科技学院会议费报批表
3.防灾科技学院教职工5万元以下货物采购报批表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防科发财〔2008〕64号)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防灾科技学院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7月 4日院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防灾科技学院教职工公务出差报批表
2.防灾科技学院会议费报批表
3.防灾科技学院教职工5万元以下货物采购报批表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防灾科技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规范单位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逐步实现无现金结算,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在职职工公务卡的管理。
第三条 公务卡是学院在职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金融机构发放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由职工个人妥善保管。
第四条 本单位日常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同时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第五条 为保障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清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作,我院公务卡的开户银行为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第六条 发展与财务处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或基本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七条 公务卡由学院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学院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
第八条 在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发展与财务处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现有职工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九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发展与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院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学院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发展与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二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
第十四条 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经过主管财务院长批准,持卡人可通过发展与财务处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学院主管财务院长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若出现预计公务支出超过个人卡信用额度或结算天数超过透支免息期等特殊情况,应经学院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同意后,由报销人办妥借款手续,出纳人员通过财务转账将所需借款资金从学校划转到个人卡上。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的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财务科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系统故障或停电等原因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学院原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原有报销审批程序和手续。
第二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经分管财务的院长批准,可由持卡人向发展与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前三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对于确需提前还款的业务,可及时签发支付令(或支票)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务科,并由财务科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或基本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学院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每月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就公务卡报销信息和银行对账。对账内容包括预算科目,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
第五章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务卡由教职工个人申领和使用,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密码由教职工自行确定,个人妥善保管。遗失后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单位财务部门核审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严禁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要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九条 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在财务处审核报销前属个人消费行为。在报销环节,财务处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对个人卡公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试点阶段,对于特殊情况的,经学院分管财务院长批准,发展与财务处审核同意,工作人员可向单位财务预借现金支付,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暂行办法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防 灾 科 技 学 院
教职工公务出差报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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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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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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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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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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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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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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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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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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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预支差旅费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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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意 见 |
主要负责人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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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院领导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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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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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销差旅费时此表附于差旅费票据后作为报销凭证。
防灾科技学院会议费报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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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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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起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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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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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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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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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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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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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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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预算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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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意 见 |
主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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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院领导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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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主管院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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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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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销会议费时此表附于会议费票据后作为报销凭证
防 灾 科 技 学 院
教职工5万元以下货物采购报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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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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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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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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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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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用款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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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意 见 |
主管部门负责人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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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院领导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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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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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销货物采购费时此表附于货物采购费票据后作为报销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