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修购项目管理,保证修购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国地震局项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修购项目主要包括:房屋修缮及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仪器设备购置项目、服务项目和其他学院指定性修购项目(不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教科研项目)。
房屋修缮及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主要指房屋维修、改造,供水、供电、供暖、供气设施及道路维修改造等;仪器设备购置主要指为教学、实验服务及行政办公的仪器设备、软件和图书资料等购置;服务项目主要指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类项目,包括医疗卫生、文化娱乐、餐饮、交通、行政管理、金融、通信及其他社区服务等;学院指定性修购项目主要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确定的项目。
第三条 学院修购项目建设实行归口管理,各部门负责相应分类项目的建设工作。项目涉及多个部门协同合作的,由归口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工作。在项目规划、论证及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负责部门应加强与项目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一)大型房屋修缮、改造工程,道路改造工程由基建处负责,上述修缮、改造项目以及房屋、道路新建项目建设范围如涉及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改造及新建、中央空调设备购置、电梯设备购置、强弱电线路预留以及管道敷设等内容,一并由基建处负责建设;
(二)日常房屋零星修缮、装饰、装修,供电、供水、供暖、燃气、排水等基础设施的设备、管路的运行、维护、修缮,后勤经营性服务等项目均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三)学院整体信息化建设工程(含校园网络建设及集成工程、一卡通工程等)、教室多媒体设备购置、维修等项目由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
(四)教学系部实验仪器设备采购、实验教学中心及实验室建设等项目由教学系部负责;
(五)日常安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卫运行,建筑物室内消防设备日常维护、购置等项目由保卫处负责;
(六)图书、期刊、文献资料、电子图书及音像资料采购等项目由图书馆负责;
(七)教师及学生用教材采购等项目由教务处负责;
(八)涉及到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仪器设备、家具、大宗物资采购等项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
对于未包含在上述范围内的修购项目,由学院根据实际需要,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建设。
第四条 学院修购项目建设程序分为项目论证、项目申报、项目审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六个主要环节。
第二章 项目建设组织形式
第五条 学院修购项目建设日常管理采取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项目管理办公室和项目建设实施单位的三级管理制度。
(一)“领导小组”代表学院对项目建设进行领导,决定项目建设中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并对项目建设统一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院长担任,小组成员主要由学院部分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订或修订项目管理制度和政策;
2、组织制订项目规划,进行项目建设技术指导、监督实施和政策咨询;
3、指导协调储备项目工作;
4、拟定项目建设资金、人员、物资等资源配置方案;
5、拟定项目建设排序;
6、督促检查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管理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发展与财务处,发展与财务处负责人兼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并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起草项目管理有关制度;
2、组织开展项目规划、论证、申报、评估、立项、实施、验收、评价、项目档案管理等各项程序管理工作;
3、指导、协调和监督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结算验收等日常工作;
4、组织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交流;
5、召集项目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按照修购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具体开展或牵头负责项目建设的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是:
1、组织论证、申报拟建设修购项目;
2、按照规范程序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
3、组织项目实施工作,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经费预算及实施计划,控制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及经费支出;
4、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5、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6、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六条 修购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人两级责任制,同时应成立项目工作小组,项目工作小组主要职能为讨论和决定有关项目建设中的重要事宜。
(一)项目负责人由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根据修购项目立项批复对项目目标和执行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实施与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变更时,由“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布。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报项目立项申请书;
2、组织项目实施工作,负责控制项目投资、工期和质量;
3、对项目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经费的各项开支;
4、及时报告、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接受项目管理检查和审计监督;
6、组织编写项目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总结报告,并做好评估、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7、负责制定项目目标、项目内容,组织招投标,签订合同及变更审批,进行付款审批,组织项目验收。
按照部门内部控制原则,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直接与供应商洽商,不参与项目招标评审工作,不作为经费支出经办人进行项目付款。
(二)项目执行人由项目负责人指定,主要任务是负责项目全过程的具体实施工作,接受项目负责人的领导和监督。
项目执行人的主要职责是:
1、起草项目立项申请书;
2、具体负责项目调研、招标工作;
3、起草采购协议、施工合同;
4、负责项目建设的日常任务,包括现场管理、检查、验收等;
5、负责经办项目资金的各项支付工作;
6、具体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 项目论证
第七条 项目建设的可行性论证是项目申报的前置程序,由项目归口建设单位具体实施。项目可行性论证要求项目归口建设单位对拟申报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论证,目的是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做到“先论证,后决策”,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通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方可申报进入项目库。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原则是项目符合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建设条件具备,技术上先进、适用,经济上合理,实施上可操作,建设风险可控制。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论证的程序是:
(一)项目建设单位编写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对拟申报的项目,研究确立项目建设范围和目标,通过调研搜集并分析相关资料,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订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概算及实施期限。
(二)项目建设单位将编写完成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交项目管理办公室,由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审查评估,对审查评估通过的项目,允许申报。
第十条 学院每年将安排专项预算用于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所产生的费用。预算由项目管理办公室进行申报,按照预算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学院将以年度专项下拨到发展与财务处进行总额控制。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指项目建设单位将经过可行性论证后的项目,按照申报要求,报送至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申报材料须按规定明确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拟取得的标志性成果、详细经费预算、实施方案及实施进度计划,并提供设备购置清单、房屋及基础设施修缮清单,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于单价1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和进口设备应单独附详细论证报告。内容包括设备购买的必要性、设备先进性与共享性,以及设备对学院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等。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管理实行项目库制。项目库管理以项目的申报和核准过程为主线实行严格的过程管理。所有的项目都应通过项目库进行日常管理,包括项目申报、审核、批复、实施、验收等环节,做到对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公开化。
项目库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规划的原则。学院统一制定项目库管理规章制度、统一设计管理应用软件。
(二)分级管理的原则。学院项目库由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各部门及教学系部应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建立本级项目库,并负责日常管理。
(三)合理排序的原则。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分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
(四)滚动管理的原则。项目管理办公室将定期组织学院各部门及教学系部进行项目申报,增加项目储备。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五)信息公开的原则。学院项目库将由项目管理办公室通过管理软件进行信息公开,公开信息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概算、项目申报时间、申报部门、批准建设部门、核定的项目预算、项目建设负责部门及负责人、项目建设时间以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内容。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是指所申报项目按组织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确立项目实施的过程。立项的修购项目分两大类型,第一类指经学院自行论证批准建设的项目;第二类指经学院确立,并经教育部、财政部或中国地震局批准建设的项目。
第十六条 学院年度立项建设的项目审批,由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部署,按照轻重缓急从项目库中进行初选,经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学院院务会审议。对于重大项目,在院务会确立初步方案的基础上,报学院党委会审议。对审批通过的项目,确认为项目立项。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立项批复,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项目建设通知书”,明确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时间要求及项目预算等。同时,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将“项目建设通知书”送交审计监察处等有关部门备案,以利于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部门的分工协作。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展项目建设前,应以“项目建设通知书”为依据,进一步明确项目建设各阶段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编制项目建设细化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部门项目建设组织构成、项目建设招投标方案、项目建设内容清单、项目预算明细及进度表,并报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审核通过后,由“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人与项目建设负责人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进入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建设责任书”一式两份,项目管理办公室与项目建设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批复后,如确需对原项目建设进行内容或预算调整的,则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按原上报程序逐级上报,取得调整批复后,方可进行原项目建设调整。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在项目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与监督下,根据“项目建设责任书”,进行项目建设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批准实施后,项目管理办公室应依据“项目建设责任书”,出具“项目预算明细表”启动项目预算,发展与财务处依据“项目预算明细表”进行项目预算资金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责任制,各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建设内容,不得超出项目预算总额度及分项额度,不得超出资金开支范围。
如确有必要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局部调整,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项目管理办公室递交“项目建设变更申请书”,详细说明变更理由。对于涉及项目建设预算调整,则由发展与财务处依据学院预算调整相关规定,报学院院务会、党委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并重新核定项目建设预算后,项目建设单位方可调整建设。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执行的过程中,应按照相关的财务报账程序、设备购置程序、房屋及基础设施修缮程序进行项目的执行与实施。项目建设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应严格按照《防灾科技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招标活动,其中,单项大额招标工作应按有关规定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办公室将加强与项目建设单位、学院办公室、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审计监察处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与项目建设有关信息、商讨并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及时收集项目建设单位的意见,在联席会议上通报并研究解决,遇有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中期,项目建设单位应会同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各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项目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有效,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阶段性文字图片及影像资料的存档工作,并将中期检查结果及时向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是指项目负责部门会同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学院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审计监察处、教务处及项目使用单位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核实批复建设规定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是否已经完成,交付的成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完结后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管理办公室递交“结项验收申请书”。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结项情况,做出项目验收工作安排。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内容以“项目建设通知书”及项目建设细化实施方案为依据,重点针对项目建设成果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方式为专家会议评议及现场考察。验收组在审阅验收材料、听取项目汇报及现场考察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并填写“项目建设验收意见表”。项目管理办公室将依据“项目建设验收意见表”提出结项审核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八章 项目评价
第三十一条 项目评价是指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已完成项目的目标、实施效益进行系统、客观分析,确定项目规划是否合理、预期目标是否实现,总结经验教训的过程。
第三十二条 项目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所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的先进性、对学院事业发展的贡献性,以及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的评价结论,形成各项目评价报告,上报“领导小组”审阅。
第三十四条 对因严重失职,造成项目建设重大损失的项目负责人,学院将追究其直接责任;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好的项目建设单位,学院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项目建设年度考核和各期评估、检查,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组织和编制有关报表,如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九章 项目公示制度
第三十六条 项目立项阶段,项目管理办公室将经学院审批后的年度项目建设列表在学院网站或学院公示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名称、投资金额、项目负责人、建设地点、建设时间、建设内容。如修购项目为房屋维修或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应同时公示项目改造后效果图。
第三十七条 项目招标阶段,项目管理办公室在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招标审批表”后,在学院网站或学院公示栏上发布招标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专业网站公示。中标单位确定后,由项目管理办公室在校园网上公示结果并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实施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信息、里程碑计划节点及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情况在学院网站或学院公示栏上公示。公示内容具体包括:项目名称、批复金额、项目内容、实施时间、项目负责人、项目进度安排。
对实验室、实训中心建设,房屋装饰装修、房屋及道路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重建、新建、迁移避险等建设项目,均应在项目建设现场设置公示牌及“项目效果图”,强化责任意识。项目竣工后,需设置永久性标志的,应在交付使用前予以设立。
第十章 项目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抓好超前防范,结合学院实际和专业特点,将重大修购项目安全工作作为项目建设首要任务,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程序,确保项目建设安全、规范、有序。
第四十条 对需现场施工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落实项目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的责任,向施工单位真实、准确、完整提供施工场地资料,督促设计及施工单位结合现场实际,校验资料的准确性,预防因资料数据不准确引发的事故;强化安全措施的落实,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范、标准和程序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项目安全设施工作,将重大修购项目的安全对策措施落实到设计、施工、监理的全过程。
第四十一条 对需现场施工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项目施工的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其单位所有现场作业员工,特别是项目建设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同时,按照《建筑法》、《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等规定及文件要求,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员工人身安全。
第十一章 项目合同管理
第四十二条 修购项目的合同是指以学院名义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学院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学院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第四十三条 项目建设部门负责具体拟定项目合同,进行合同的协商、谈判、起草及初审,防止签订不完善、有重大缺陷以及损害学校权益的合同,制止本部门人员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第四十四条 签订项目建设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学院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学院依法签订、变更、解除合同。学院所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部门,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四十五条 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使用“防灾科技学院合同专用章”。校内任何部门均不得使用部门公章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合同专用章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管理。合同签订时,发展与财务处将聘请学院相关领域专家组建经济合同审查工作组,审查、指导合同签订工作,以确保合同的内容、形式合法。
第四十六条 项目相关经济合同,如金额在10万元以内,由建设单位和发展与财务处会签,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由建设单位、发展与财务处、审计监察处会签,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项目重大经济合同由项目管理办公室报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定,院长签批后方可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
第四十七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部门应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并对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予以保存。
第四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合同向中标单位支付款项时,要符合财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发展与财务处不能付款。
第四十九条 项目合同应一式多份,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办公室、审计监查处均需留存原件。
第十二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项目档案是指从项目的调研、申报、立项、启动、实施、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计算、声像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五十一条 项目档案归学院所有,各部门应履行档案管理职责,项目档案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及系统性由项目建设部门负责。项目档案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经项目管理办公室确认需统一保管的,项目建设部门须将上述档案材料移交学院档案馆存放。
第五十二条 项目档案材料应按项目实施过程同步进行资料收集、整理,项目完成验收前按规定立卷归档。必要的项目档案包括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申报文本、项目建设批复、项目招投标材料、项目建设合同、项目试运行报告等内容,对项目建设档案不完整的,将不予以验收。
第五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参照学院档案馆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文件的性质、内容,按时间先后顺序、项目类别对上述档案材料及验收文件进行分项整理、组卷。项目的电子档案参照国家标准《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执行。
第十三章 项目监督与审计
第五十四条 项目监督包括管理监督、审计监督及民主监督。项目管理办公室和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监督,审计监察处对项目建设进行审计监督,项目建设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公众的民主监督。
第五十五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建设中的文件记录、管理方法和程序、财产情况、预算支出以及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定期检查,履行管理监督职责。
审计监察处对项目建设从招标、合同签订、组织实施到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的经济活动和管理进行审计,并对其最终绩效进行评价,一般分为前期审计、中期审计和终结审计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项目前期审计,包括:审查合同,预算编制,内控制度;
第二阶段,项目过程审计,包括:项目成本管理审查,安全、质量、工期审查,内控制度的审查,会计核算的审计;
第三阶段,项目终结审计,包括:完工后的各项资产进行清查、核实,是否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有无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是否按期交付并办理了交付结算,财务决策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期间有无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并分析原因责任。通过对项目的工期、质量、安全、效益及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等方面进行审计,从而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绩效做出评价。
对于大型维修改造项目以及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项目,项目建设负责部门应会同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成立项目建设公众咨议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参与项目调研、论证、实施等过程,发挥其民主监督职能。
第五十六条 审计专项经费由审计监察处提出经费预算,学院按照项目立项批复及预算审批程序批准后,随即安排配套审计专项经费,下拨到审计监察处。修购项目审计专项经费分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