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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新修订的《防灾科技学院职工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修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03-07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执行新修订的《防灾科技学院职工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科发财〔2016〕16号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文件精神及有关工作实际,学院现修订《防灾科技学院职工差旅费管理办法》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变化主要有:

  1.住宿费按照《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行〔2015〕497号)文件执行。

  2.差旅费报销审批权限调整。

  (1)各部门教职工出差、参加会议、培训等,需提前经出差人员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同意,中层干部出差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2)通过教科研等专项经费安排的出差,需事先经出差人员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涉及中层干部的由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领导审批。

  (3)出差人员差旅费预算额度在10000元以上(包含10000元)的,需事先经部门负责人及经费管理归口部门负责人先后审核同意后,报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4)各部门一般禁止安排非本部门人员的出差(教师教科研项目经费除外),对确有业务工作需要的,需报经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同意。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发展与财务处 

                                                                                                                                                                                  2016年1月22日

 

防灾科技学院职工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差旅费管理,保证教职工在出差期间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参照财政部新修订的《中央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防灾科技学院教职员工。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出差事前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部长级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司局级及相当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艺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艺术二级演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软席列车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在规定等级的范围内,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软席列车。

  (三)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符合软卧改乘软座或硬座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具体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行〔2015〕497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证,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00元(到西藏、青海、新疆出差为每人每天120元)。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有效凭证,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10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没有接待单位有效凭证的,不能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费用不予发放。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如实向本单位申报。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后,不再报销外地车票。严格控制本地出租车票报销,确因工作需要支出的,需注明时间、区间、事由。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差旅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包干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七章 短途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北京及附近地区出差(北京市通州区、廊坊市各区县等地),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

  第十八条 当天往返的,不报销住宿费。当天不能往返,需要住宿的,住宿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审批权限及报销程序。

  (一)各部门教职工出差、参加会议、培训等,需提前由出差人员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同意,中层干部出差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通过教科研等专项经费安排的出差,需事先由出差人员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涉及中层干部的由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报经费归口管理部门领导进行经费审批。

  (二)院长出差,由分管办公室的院领导审批,其他院领导出差,由院长审批。

  (三)因工作需要乘坐飞机、全程软卧列车,或出差人员差旅费预算额度在10000元以上(包含10000元)的,均需事先由所在部门领导及经费管理归口部门领导先后审核同意后,报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四)各部门一般禁止安排非本部门人员的出差(教师教科研项目经费除外),对确有业务工作需要的,需报经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同意。

  (五)凡丢失车船票的必须持有部门领导签字盖章的证明信,并经学院分管财务院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报销时一律按本线最低档次列车车票报销。丢失船票的按最低等舱报销。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一)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三)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如出差地区确实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应附相应说明,经本人签字确认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防灾科技学院职工差旅费管理办法》(防科发财〔2014〕22号)文件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发展与财务处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解释、办理。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月

960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月

960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3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25

广 西(南宁)

800

470

350

 

 

 

 

 

26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3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28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9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3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31

西 藏(拉萨)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2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33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34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5

宁 夏(银川)

800

470

350

 

 

 

 

 

36

新 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注: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