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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防灾科技学院公务接待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03-14 [来源]: [浏览次数]:

    转发《防灾科技学院公务接待办法》

 

 

关于印发《防灾科技学院公务接待办法》的通知

防科发办〔2015〕82号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防灾科技学院公务接待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日院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防灾科技学院公务接待审批表

 

 

 

  防灾科技学院

  2015年12月22日

  防灾科技学院公务接待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中国地震局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统筹管理、对口接待、事前审批、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公务接待分为校级公务接待和非校级公务接待。外事接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校级公务接待

  校级公务接待范围:来学院视察、指导工作的地方政府领导,中国地震局、教育部、财政部、河北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领导;中国地震局各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地方地震局(办)、各相关高校来学院访问的厅局级以上领导;以学院或院领导名义邀请的领导和来宾;参加学院重大活动的领导和来宾等。

  校级公务接待由学院办公室牵头组织,根据来访单位公函或学院邀请函,制定接待方案,安排陪同人员,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报学院主要领导审定。

  (二)非校级公务接待

  非校级公务接待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地方地震局(办)、兄弟院校、协作单位所属部门领导来校访问、交流;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来校联系工作;应邀来校讲学的教授、专家、知名人士;各二级机构主办或承办的各类会议、活动等。

  非校级公务接待由对口部门、邀请部门、主办或承办部门组织,负责根据来访单位公函或学院邀请函,制定接待方案,安排陪同人员,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报分管院领导审定。

  非校级公务接待中如有重要来宾,须提前三天将会议或活动接待方案报学院办公室,由学院办公室协调院领导出席并协助接待。

  第四条  严格用餐标准。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用餐按照会议用餐标准执行,有条件的优先安排自助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部门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系统内接待一律不准饮酒。校内食堂安排工作餐,由接待部门(单位)与食堂管理部门协商具体事宜。

  第五条  严格住宿标准。学院原则上不负担来访客人住宿费用,接待部门可根据客人要求协助安排住宿地点。学院特邀而需要负担住宿费的来宾,经主管院领导批准,统一由邀请部门安排,执行接待对象在学院所在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第六条 接待任务完成后,由承办部门凭来访单位公函或学院邀请函、财务票据、《公务接待审批表》,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按照财务规定报销。凡不在接待范围以内、费用超标部分及总额超预算部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公务接待经费按照全年总额不超预算、分阶段、单项控制的原则执行。发展与财务处负责经费的总额控制和分段控制,分管院领导负责单项经费控制。

  第七条  其它要求。

  (一)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非学院邀请的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二)不安排来宾进行校外娱乐、健身活动,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及贵重物品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来宾参观校园,接待部门提前协调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学院不负担宾客的校外观光旅游费用。

  (三)校级公务活动由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工作;非校级公务活动由接待部门负责宣传报道工作。接待过程中原则上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不安排礼仪人员。会议室不摆放鲜花水果,不制作背景板。文件资料印刷要简洁,禁止豪华印刷。

  第八条  本办法由防灾科技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2013年印发的《防灾科技学院公务接待工作规定(修订)》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