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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新修订的《防灾科技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08-31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执行新修订的《防灾科技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科发财【2016】79号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防灾科技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于2016年710日院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防灾科技学院

  2016831

 

 

防灾科技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强化学院经济业务事项审批管理,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经费支出审批遵循勤俭节约、精打细算、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的原则,合理统筹安排经费支出,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明确经费支出各级审批工作职责,切实落实谁主管、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要求,特别强调业务实际经手人及部门负责人在经费支出管理中的首要责任。

  (三)优化经费支出签字审批程序,加强预算管理,对专项项目预算内经费支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二、费用报销审批程序

  (一)公务招待费

  公务招待费严格执行《防灾科技学院公务接待工作规定》,落实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制度,详细填写防灾科技学院公务接待审批表,经办部门严格按照审批额度安排公务招待。公务招待费报销,必须附防灾科技学院公务接待审批表

  对在审批额度内的公务招待费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发展与财务处负责人复核后报销。超出审批额度的公务招待费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人复核报销。

  (二)差旅费

  严格落实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制度,其中,部门安排的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出差由分管院领导审批,通过教科研等专项经费安排的出差,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出差人员差旅费预算额度超过10000元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对经事前审批的公务出差活动,且费用实际发生额在原事前审批预算额度之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即可到财务部门报销。如超出原事前审批预算额度,需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到财务部门报销。

  (三)培训费、会议费

  严格落实培训、会议事前审批与备案制度。各项培训、会议活动按照业务归属由各部门、各单位管理。各部门、各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培训、会议活动,由部门申请、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发展与财务处备案并按专项管理。

  对经事前审批的培训、会议活动,且费用实际发生额在原事前审批预算额度之内的,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即可到财务部门报销。如超出原事前审批预算额度,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到财务部门报销。

  (四)劳务费(含专家评审费、咨询费等)

  劳务费按照《关于规范劳务费发放用表的通知》要求,明确劳务内容、计发标准及依据,支出无论额度大小,审批程序均按照经办人申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发展与财务处负责人复核、分管财务院领导核准、报院长批准后发放。通过教科研等专项经费列支劳务费等,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五)其他费用

  除上述费用科目外,其他费用均以预算为依据,按照业务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发展与财务处负责人、业务分管院领导、院长,并结合发生额度大小按权限进行审批。

  三、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一)部门办公经费及常规专项经费

  部门办公经费及常规专项经费支出以预算为依据,均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批。

  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即可到财务报销。

  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至10000元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发展财务处负责人复核。

  一次性支出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至10万元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发展财务处负责人复核后,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一次性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发展财务处负责人复核、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分管财务院领导核准后,报院长审批。

  (二)教科研项目经费
  教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以预算为依据,均须经项目负责人确认、教科研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以内的,经项目负责人确认,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即可到财务报销。

  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至10000元以内的,经项目负责人确认、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发展财务处负责人复核。

  一次性支出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至10万元以内的,经项目负责人确认、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发展财务处负责人复核后,报教科研分管院领导审批。

  一次性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项目负责人确认、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发展财务处负责人复核、教科研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分管财务院领导核准后,报院长审批。

  教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外协经费支出,均需经项目负责人确认、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发展财务处负责人复核后,报教科研分管院领导审批。一次性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还需分管财务院领导核准后,报院长审批。

  (三)修购项目经费

  修购项目在项目负责部门内部按照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项目执行人分工负责进行管理,经费支出以预算为依据,均须经项目执行人确认、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

  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以内的,经项目执行人确认、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即可到财务报销。

  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至10000元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发展财务处负责人复核。

  一次性支出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至50万元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发展财务处负责人复核后,报项目分管的院领导审批;

  一次性支出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发展财务处负责人复核、项目分管的院领导审批、分管财务院领导核准后,报院长审批。

  (四)基本建设项目经费

  基本建设项目经费支出以预算为依据,均须经项目负责部门负责人审批。

  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即可到财务报销。

  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至10000元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发展财务处负责人复核。

  一次性支出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至50万元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发展财务处负责人复核后,报项目分管的院领导审批;

  一次性支出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发展财务处负责人复核、项目分管的院领导审批、分管财务院领导核准后,报院长审批。

  (五)院长预备金

  院长预备金支出按照预算进行总量控制。

  预算支出在20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办公会审议,由院长审批。

  预算支出在20万以上(含20万元)至50万元以内的,经院务会审议,由院长审批。

  预算支出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经院务会、党委会审议后,由院长审批。

  (六)其他经费

  对预算外收入经费一律坚持“收支两条线”,相关收入必须纳入学院统一预算管理。

  其中,对已通过协议或任务书约定的专项支出,如外单位委托承办的会议、培训、科研、专项工作等经费,以及按照规定收取的考试费、培训费等其他收入性经费,以预算为依据,按专项管理,均需由发展与财务处报学院院长指定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部门需申报经费支出预算,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发展与财务处备案。

  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即可到财务报销。

  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至10000元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发展财务处负责人复核。

  一次性支出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至10万元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发展财务处负责人复核后,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一次性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发展财务处负责人复核、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分管财务院领导核准后,报院长审批。

  四、预算新增及追加的审批程序
  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预算管理,合理安排预算支出,内部专项预算之间不得互相调剂使用。对未纳入预算及原预算额度不足的支出,需按照新增或追加预算审批程序办理,经部门申请、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交发展与财务处报学院会议研究审定。其中,单项新增或追加额度在20万元以内的,由院长办公会审议;额度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以内的,由院务会审议;50万元及以上的,还需报党委会审议。

  五、借款的审批程序

  学院从严审批借款事项,强化银行转账及公务卡在支出结算中的使用。对确需借支现金的,经办人需列明借款事由及详细用款计划。一次性用款在5000元以内的,不予借款。

  一次性借款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至10万元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发展与财务处负责人复核后,报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

  一次性借款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发展与财务处负责人复核,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分管财务院领导核准后,报院长审批。

  借款人应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临近寒暑假发生的借款,核销期限顺延自至假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借款人前账未清,不得续借。

  六、经费审批职责

  (一)业务实际经手人

  对需事前审批的业务活动,测算好费用预算,并控制好预算支出额度及支出进度;归集好有关发票、合同、会议通知等报销原始凭证;确认票据、合同等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二)报销业务经办人
  填具报销单据,简洁明了注明业务事项的主要内容,并规范粘贴报销票据、合同、会议通知等原始凭证;复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复核付款单位、发票开具单位、合同签订单位的一致性;复核付款进度的规范性。

  (三)部门负责人(含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

  核实业务及其发生费用的真实性;检查报销业务经办人报销业务事项填写的明晰性;核查经费支出与其支付凭据的一致性;审核费用的预算出处及预算的一致性;审核付款进度的规范性。

  (四)发展与财务处部门负责人

  复核报销单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复核费用的预算出处;复核付款进度;核查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工作的规范性。

  (五)分管院领导

  审批分管部门经费支出业务事项及支出额度;核查支出事项及支出凭据的合理性、完整性、规范性;核查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工作的规范性。

  (六)分管财务院领导

  审核大额支出;核查大额支出事项及大额支出凭据的合理性、完整性、规范性。

  (七)院长

  审批大额支出;核查大额支出事项;核查各级审核、审批人员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性。

  七、有关要求

  (一)全院各部门负责人要理顺部门各项经济业务事项,规范经费支出管理,经费支出审核、审批,要从严把关,切实履行职责。

  (二)业务实际经手人、报销业务经办人不得将业务支出化大为小、化整为零报销,规避审批。审批人要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开支标准和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审批。

  (三)报销业务的经办人不得为业务管理的部门负责人。业务实际经手人与报销业务经办人不为同一人的,报销业务经办人必须在报销单据上注明业务实际经手人的姓名,以明确责任。

  (四)任何人不得假冒、伪造审批人签字。一经发现假冒、伪造签字者,将追究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经费审批人必须签字审批,对因部门负责人在外无法履行审批职责,需授权其他人员进行审批的,应提前报经院长同意,并将书面授权书交发展与财务处备案。

  (六)学院现有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及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本办法于2016年101日起开始执行,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