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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新修订的《防灾科技学院职工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8月)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08-31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执行新修订的《防灾科技学院职工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科发财【2016】81号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中央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学院修订了《防灾科技学院职工差旅费管理办法》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防灾科技学院

                                                                         2016831

 

 

防灾科技学院职工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差旅费管理,保证教职工在出差期间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参照财政部新修订的《中央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防灾科技学院教职员工。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负责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

  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出差人员和使用本部门、本单位经费的出差人员使用差旅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差旅费支出审批管理,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财务部门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学门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审批结果,实施差旅费报销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出差事前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标准

对应人员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一类

院士、文科资深教授、其他相当于院士的学者。

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商务座

一等舱

头等舱公务舱

凭据报销

二类

1.正高级职称人员;

2.五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和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类

其余人员

火车硬座、硬卧、二等软座、高铁/动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三)符合第一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四)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选择差旅费标准。

  (五)各类人员级别以学院人事部门认定为准。特殊情况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报人事、财务部门备案执行。

  (六)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于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孰低”的原则报销。

  (七)第三类差旅费标准原则上不包含乘坐火车软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8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夕发朝至列车)的全席软卧列车,可在不超过相应城市间飞机经济舱全价票的范围内,据实报销软卧车票。

  第七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具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住宿费按照出差住宿开具的发票,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一条 对于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票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能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以下情况可以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邀请方可以提供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

  (二)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并提供有效证明。

  (三)其他实际发生住宿未支付住宿费用且未取得住宿证明的,须由出差人写明情况,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审核、并报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出差人员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地质调查、工地勘察、学生实习、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农户、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等对方收取住宿费并出具收费凭证(收费凭证应载明收费事项、金额,并附收款经手人姓名、联系方式),但不能取得正规住宿费发票的,须由出差人写明情况,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审核、并报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分别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证,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00元(到西藏、青海、新疆出差为每人每天120元)。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有效凭证,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10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没有接待单位有效凭证的,不能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费用不予发放。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如实向本单位申报。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后,不再报销外地车票。严格控制本地出租车票报销,确因工作需要支出的,需注明时间、区间、事由。

  第十八条 对于教科研项目中涉及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者租车前往的,经部门负责人、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先后审批同意后,由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

  租车费可以据实报销,发生的汽油费和过路过桥费凭据报销,并且报销金额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内。对于由于租车所引起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个人承担。自驾车或者租车出差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对参加校外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凭会议、培训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会议费、培训费以及交通、住宿等费用。

第七章 短途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到北京及附近地区出差(北京市通州区、廊坊市大厂县、香河县、三河市非燕郊区域),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对发生伙食的,出差人需说明,伙食补助费按前文所述相关标准执行。住宿费根据实际是否发生住宿在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审批权限及报销程序。

  (一)各部门教职工出差、参加会议、培训等,需提前由出差人员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同意,中层干部出差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通过教科研等专项经费安排的出差,需事先由出差人员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涉及中层干部的由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报经费归口管理部门领导进行经费审批。

  (二)院长出差,由分管办公室的院领导审批,其他院领导出差,由院长审批。

  (三)出差人员差旅费预算额度在10000元以上(包含10000元)以及交通工作标准中第三类中对应的“其余人员”乘坐飞机的,均需事先由所在部门领导及经费管理归口部门领导先后审核同意后,报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四)各部门一般禁止安排非本部门人员的出差(教师教科研项目经费除外),对确有业务工作需要的,需报经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同意。

  (五)凡丢失车船票的必须持有部门领导签字盖章的证明信,并经学院分管财务院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报销时一律按本线最低档次列车车票报销。丢失船票的按最低等舱报销。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一)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如出差地区确实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应附相应说明,经本人签字确认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报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出差天数、人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差旅费已全部或部分由校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四)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防灾科技学院职工差旅费管理办法》(防科发财〔20161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由发展与财务处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解释、办理。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部级

司局级

其他
人员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

全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800

480

380

 

 

 

 

 

宁河区

600

350

320

 

 

 

 

 

3

河北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市、承德市、保定市

800

450

350

张家口市

7-9月、11-3月

1200

675

525

秦皇岛市

7-8

1200

680

500

承德市

7-9

1000

580

580

其他地区

800

450

310

 

 

 

 

 

4

山西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800

480

350

 

 

 

 

 

临汾市

800

480

330

 

 

 

 

 

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

800

480

310

 

 

 

 

 

其他地区

800

400

240

 

 

 

 

 

5

 

呼和浩特市

800

460

350

 

 

 

 

 

 

其他地区

800

460

320

海拉尔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

7-9

1200

690

480

内蒙古

二连浩特市

7-9

1000

580

400

 

额济纳旗

9-10

1200

690

480

6

辽宁

沈阳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7

大连

全市

800

490

350

全市

7-9

960

590

420

8

吉林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800

450

350

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7-9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00

300

 

 

 

 

 

9

黑龙江

哈尔滨市

800

450

350

哈尔滨市

7-9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佳木斯市

6-8

900

540

360

10

上海

全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

900

490

380

 

 

 

 

 

其他地区

900

490

360

 

 

 

 

 

12

浙江

杭州市

900

500

400

 

 

 

 

 

其他地区

800

490

340

 

 

 

 

 

13

宁波

全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

全省

800

460

350

 

 

 

 

 

15

福建

福州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50

 

 

 

 

 

16

厦门

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

全省

800

470

350

 

 

 

 

 

18

山东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
 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
 
日照市

800

480

380

烟台市、威海市、
 日照市

7-9

960

570

450

其他地区
 

800

460

360

 

 

 

 

 

19

青岛

全市

800

490

380

全市

7-9

960

590

450

20

河南

郑州市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洛阳市

4-5月上旬

1200

720

500

21

湖北

武汉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20

 

 

 

 

 

22

湖南

长沙市

800

450

350

 

 

 

 

 

其他地区

800

450

330

 

 

 

 

 

23

广东

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900

550

450

 

 

 

 

 

其他地区

850

530

420

 

 

 

 

 

24

深圳

全市

900

550

450

 

 

 

 

 

25

广西

南宁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70

330

桂林市、北海市

1-2月、
7-9月

1040

610

430

26

海南

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洋浦开发区

800

500

350

海口市、文昌市、
 澄迈县

11-2

1040

650

450

琼海市、万宁市、
 陵水县、保亭县

11-3

1040

650

450

三亚市

1000

600

400

三亚市

10-4

1200

720

480

27

重庆

 9个中心城区、北部新区

800

480

370

 

 

 

 

 

其他地区

770

450

300

 

 

 

 

 

28

四川

成都市

900

470

370

 

 

 

 

 

阿坝州、甘孜州

800

430

330

 

 

 

 

 

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

800

430

320

 

 

 

 

 

宜宾市

800

430

300

 

 

 

 

 

凉山州

750

430

330

 

 

 

 

 

德阳市、遂宁市、巴中市

750

430

310

 

 

 

 

 

其他地区

750

430

300

 

 

 

 

 

29

贵州

贵阳市

800

470

37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30

云南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30

 

 

 

 

 

31

西藏

拉萨市

800

500

350

拉萨市

6-9

1200

750

530

其他地区

500

400

300

其他地区

 

6-9

800

500

350

32

陕西

西安市

800

460

350

 

 

 

 

 

榆林市、延安市

680

350

300

 

 

 

 

 

杨凌区

680

320

260

 

 

 

 

 

咸阳市、宝鸡市

600

320

260

 

 

 

 

 

渭南市、韩城市

600

300

260

 

 

 

 

 

其他地区

600

300

230

 

 

 

 

 

33

甘肃

兰州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700

450

310

 

 

 

 

 

34

青海

西宁市

800

500

350

西宁市

6-9

1200

750

530

玉树州、果洛州

600

350

300

玉树州

5-9

900

525

450

海北州、黄南州

600

350

250

海北州、黄南州

5-9

900

525

375

海东市、海南州

600

300

250

海东市、海南州

5-9

900

450

375

海西州

600

300

200

海西州

5-9

900

450

300

35

宁夏

银川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30

330

 

 

 

 

 

36

新疆

乌鲁木齐市

800

480

350

 

 

 

 

 

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地区、巴州、和田地区

800

480

340

 

 

 

 

 

克州

800

480

320

 

 

 

 

 

喀什地区

780

480

300

 

 

 

 

 

阿克苏地区

700

450

300

 

 

 

 

 

塔城地区
 

700

400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