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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防灾科技学院学术报告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09-14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灾科技学院
防科发教【2014】32号

防灾科技学院学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繁荣校园文化,拓宽学术视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推进素质教育,学院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报告。为加强我院学术报告的管理工作,本着“明确责任、归口审批、方便服务、资源共享、规范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术报告选题应具有学术性、新颖性、前沿性和科普性,内容应侧重专业知识的延伸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交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生知识扩展与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术报告是学术交流活动的重要形式,各教学科研部门应将本部门人员的学术讲座活动纳入学期工作计划,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各教学科研部门每学期应推出至少一场次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历的教师主讲,面向全院的精品学术报告。

第五条 学院鼓励各教学科研单位聘请院内外专家学者举办必要的学术报告。聘请的专家学者应在国际或国内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深的学术造诣。

第六条 凡我院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原则上每学年应举办一次学术报告;副高级职称在任期内至少举办一次学术报告;优秀讲师经系(部)主管领导同意也可举办。

第七条 凡我院外出参加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获得省部级以上各类教学科研奖项的主持人,应面向全院另做一次学术报告。

第八条 主办部门负责学术报告的质量审查及学生组织工作。

第九条 报告结束后,主办部门应及时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交教务处备案,作为支付报告酬金的依据。

第十条 举办的报告应与学院的实际条件和需要相结合,且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十一条 各部门于每月月底提交下一月的报告计划,教务处定期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举办报告的部门、教师应至少提前三天向教务处提交《防灾科技学院举办学术报告酬金审批表》(见附件),以确定举办时间、地点和酬金标准等。

第四章  酬金标准

第十三条 院内教师举办报告的酬金标准:

讲师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部门聘请的院外专家学者举办学术报告的酬金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确需超支的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五条 学院聘请院外专家学者举办报告的酬金标准由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六条 报告酬金从教务处课时费项目中列支,其他支出由主办部门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院采取奖先促后的措施,对积极组织、成绩显著的部门予以奖励,并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的部门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防灾科技学院学术报告管理暂行规定》(防科发教﹝2008107号)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