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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防灾科技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09-18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科发财【2016】80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防灾科技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经2016年710日院务会审议通过,党委会批准。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防灾科技学院

20168月31

防灾科技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合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学院的经济秩序,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以学院名义与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明确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二章 合同管理原则

第三条 学院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院长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财务院领导协助院长开展学院合同管理工作。分管院领导对分管部门合同签定事项进行把关,审核合同的真实性、合理性。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岗位和部门职责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四条 院长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院长有权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他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为院长授权他人代为签署合同的唯一合法形式。除文件明确规定外,未经院长授权委托,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院或部门、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学院各业务承办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受理本部门所管辖业务的合同管理。学院法定代表人可就业务合同专门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管理。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和执行的全过程全面负责,合同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是合同签订及履行的主要责任人。

第三章合同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 为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组织,学院成立合同管理办公室,作为学院合同的综合管理机构,挂靠发展与财务处。其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学院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学院合同管理工作相关规定、方案和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解释、修订合同管理办法;

(二)负责学院合同的统一管理,包括合同性质的界定、合同内容的复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合同文本的保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总结,合同档案的管理,以及协调学院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学院合同;

(三)负责协调学院重大合同的起草、会审、洽谈和签订,协助合同纠纷处理等工作;

(四)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协助业务部门制定不同类型的合同范本,为各部门订立合同提供规范性指导和服务;

(五)对学院合同签署、履行情况进行汇总、检查、分析,并将全院合同管理情况向院长报告;

第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是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执行主体,具体负责合同的立项和订立过程中的谈判和起草,合同文本的签批的报审,合同履行及纠纷处理,部门合同档案管理等工作。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

(一)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

(二)起草合同基本条款并确立其完备情况;

(三)合同的签批及报审;

(四)组织合同的履行及变更、解除、续签;

(五)负责合同纠纷处理;

(六)部门合同档案的保管。

第八条 合同管理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监察处、发展与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进行合同相关内容审核及执行的监督。合同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审计监察处负责对学院合同签订、履行及合同管理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二)发展与财务处负责合同所涉财务收支内容的审核;

(三)资产管理处负责所涉固定资产、材料、无形资产合同的审核;

(四)其他有关部门由合同管理办公室协调进行相关内容的审核。

第九条 法律顾问从维护学院权益角度出发,对合同条款拟订提供咨询意见,主要包括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合法性,履行合同的法律风险,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学院根据合同标的性质分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合同,以及特殊事项合同四类。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按政府采购要求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货物采购类合同是指学院购置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材料、产品、燃料、无形资产等所发生的采购合同。除承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签订合同之外,货物采购结算额度达到1万元及以上,则需签订货物采购合同。

(二)工程建设类合同,指学院开展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发生的相关采购合同。除工程建设施工外,还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及服务。其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工程建设支出中,除承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签订合同之外,工程建设施工、相关的货物采购结算额度达到1万元及以上、相关的服务采购结算额度达到5000元及以上均需签订合同。

(三)服务采购类合同,是指学院发生的除上述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为标的合同。主要包括物业服务、设备维修维护、印刷出版、保险、委托设计、审计咨询等。除承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签订合同之外,服务采购结算额度达到5000元及以上,则需签订服务采购合同。

(四)特殊事项合同主要包括,车辆租用、涉及与外单位合作或共建、承包经营、对外投资、融资借款、房屋场地和仪器设备等出租出借、无形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合同,上述特殊事项不论额度大小均应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委托代理权限、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经济实力、社会信誉、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进行调查,不得与无经营资格或资信不良的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对象原则应为法人,一般不与自然人个人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的订立时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禁止在空白文本上盖章;禁止以传真的形式传送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通过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如有特殊情况,须经院长批准。签订合同时一般应选择学院注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起草的合同应保证基本要素、条款的完备,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具体、明确,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合同金额,合同内容,付款方式,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签订时间、地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相对方各种承诺及优惠条件,履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

第十四条合同文本的选择应按照如下顺序进行:

(一)承办部门首先选用国家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规定或推荐使用的合同范本;

(二)学院已制订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使用学院合同示范文本,并根据需要对合同内容予以充实和完善;

(三)必须采用对方制式合同文本的,承办部门应当就合同条款积极进行谈判、严格审核合同内容,积极维护学院权益。

第十五条对于付款合同,承办部门在订立合同之前必须事先落实资金来源,预算外资金合同订立前必须履行正常的预算审批程序,落实资金后按正常合同程序签订;没有资金来源,不得订立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审批及签署

第十六条合同报审时,承办部门须向合同管理办公室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一)“防灾科技学院合同审查备案表”

(二)首次与学院签订合同的,提交供应商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符合学院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的,需提供中标通知书等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合同的审批除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外,按照每份合同单独审批的原则进行。其中,对严格使用经学院法律顾问认定或协助拟定的制式合同,合同签订中可不需提交法律顾问征求意见。具体审批程序为:

(一)货物、服务类合同,合同金额为20万元以下的,由合同承办部门提出申请,并自行决定是否征求法律顾问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

合同金额为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合同承办部门提出申请,先行征求学院法律顾问意见后,由相关职能部门、部门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后,报学院院长审批,由学院院长签署并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

(二)工程建设类合同,合同金额为50万元以下的,由合同承办部门提出申请,并自行决定是否征求法律顾问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

合同金额为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合同承办部门提出申请,先行征求学院法律顾问意见后,由相关职能部门、部门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后,报学院院长审批,由学院院长签署并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

第十八条特殊事项合同的审批。

(一)承接科研项目或其他任务需签订合同的,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项目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

合同金额范围为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相关职能部门、部门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后,报学院院长审批,由项目负责人签署后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

(二)除上述承接科研项目或其他任务所签合同外,其他特殊事项合同不论金额大小,均由合同承办部门提出申请,相关职能部门、部门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后,报学院院长审批、签署,并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是否征求学院法律顾问意见由合同承办部门提出,各级审批人审定。

第十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应遵循《防灾科技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除涉及抢险救灾、突发社会事件、紧急工程等事项外,学院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等,均需事前签订合同。严禁各部门先行采购既成事实,再补签审批手续及合同。

如遇抢险救灾、突发社会事件、紧急工程等事项,承办部门应履行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及其他有关必要报告、通报程序,事后提交经证实的事件情况说明,按照规定程序补充各项合同签订手续。

第六章 合同履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与合同有关的单位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承办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各个环节(包括交货、验收及结算)的跟踪,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完成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合同条款或法律没有规定的,一般应以货物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问题为准。

第二十三条变更、解除或续签合同的,必须说明理由、条款及事项等。合同承办部门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与对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协议或续签合同,并按合同签订流程申报审核后签订。对涉及工程洽商变更导致合同内容调整的,工程洽商变更审批可直接视为合同变更审批。

第二十四条发展与财务处依照财务管理制度,凭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负责合同的付款、结算。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付款、结算等相关手续办理。

第七章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合同承办部门主要负责处理,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协助。对涉及重大纠纷,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委托学院法律顾问参与纠纷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合同纠纷经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学院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合同承办部门应积极、全面收集证据,提出纠纷的处理意见,按照合同报审程序进行报批。须经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的合同纠纷,均需报院长批准。

第八章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院合同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合同承办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的保管和归档工作,凡归档的合同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学院所持有的原始合同文本不得少于二份,合同承办单位留存一份、合同管理办公室留存一份。

第二十八条合同管理办公室对合同实行分类管理、统一编号。补充协议不单独占用合同编号,一般在原合同的编号后使用连接符和序号对补充协议进行编号,同一份合同签署多份补充协议的,依次按签署时间顺序编号。

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订报审材料及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报、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文件材料均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保存上述资料。

第三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合同相关档案的集中管理,对合同遵守保密原则。按照学院的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移交。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管理人员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他责任:

(一)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合同审查、审批等程序的;

(三)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四)在学院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学院规章制度,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个人在合同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学学院利益的,应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防灾科技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劳务雇佣合同签订及管理,不在本规定之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