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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防灾科技学院财务内控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12-22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防灾科技学院财务内控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防科发财〔2016〕117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防灾科技学院财务内控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经学院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防灾科技学院

                                       20161222

 

 

 

防灾科技学院财务内控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会计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会计工作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规范学院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进行会计信息反馈,促进学院财务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三)保护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条 学院会计工作内部控制应与岗位责任制、经济责任制相结合,遵循机构分离、职务分离、钱账分离、账物分离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学院法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或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有义务采纳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出的合法合理建议。

  财务负责人在工作中违法办理会计事项时,学院法人、分管财务院领导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指出并监督其予以纠正;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违法办理会计事项时,财务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及时指出并监督其予以纠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违反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五条 会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学院院级领导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会计、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配偶亲关系。

  第六条 所有会计事项必须由两人以上经办,会计与出纳分开,钱与账、钱与物、账与物分管,各种空白票据与财务印鉴分管,对各项会计业务必须进行审核与复核。会计人员在处理有关业务时,应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会计工作流程为:审核、录入制单、复核、出纳、稽核、记账、打印账簿、归档。根据人员配备及业务实际,工作流程可增加会计审核前的预审环节。

  第八条原始凭证传递流程为:会计审核并录入制单、出纳复核办理收付款、会计主管稽核记账、会计装订归档。如安排有预审环节,则原始凭证由预审人员接收后,向会计进行传递。

  原始凭证原则上会计必须当天传递给出纳,出纳在完成收付款后即传递给稽核,不得积压。稽核必须及时,次周必须复核完毕上周凭证;记账必须及时,次周必须记完上周的账务;会计进行凭证装订应及时,一般滞延不超过一季度。

  第九条 会计工作内部控制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管理、收费及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会计信息化管理、会计稽核和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条 货币资金管理指银行存款、现金的收付、核对及盘点等会计事项。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结算等相关规定。货币资金要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货币资金管理遵循“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设置不少于会计审核、会计复核、出纳等岗位。

第十三条 审核人员应根据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审核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和合理性,编制记账凭证。

第十四条 稽核人员对审核人员编制的记账凭证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审查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审查记账凭证各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并与原始凭证内容相符;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金额计算是否准确、会计分录编制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应根据经审核签字或盖章的记账凭证,并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办理收付业务。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现金管理

  (一)现金收付出纳应逐笔登记,审核人员应逐笔审核,要做到手续完备;

  (二)现金余额应交存银行,保证当日现金账户余额符合《现金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 银行结算管理

  (一)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号,不得公款私存;

  (二)银行结算印鉴,网银登陆口令与电子密钥均由两人分开保管;

  (三)购入的支票由专人登记、保管,领用时由出纳向专人签字领取;

  (四)开出支票、电汇单必须信息准确、规范,不得开具空白及远期支票、电汇单;

  (五)收到的转账支票,银行出纳应及时登记、承兑、入账,其他转入款项,银行出纳应及时核对确认并登记入账;

  (五)网上银行支付业务,银行出纳负责制单,复核人员进行审核支付并打印支付结算单,交由出纳作为支付原始凭证;

  (六)除正常支付外,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一律经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批同意后办理;

  (七)设专人负责定期进行银行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查明未达账项的原因,逐一落实;每月填写银行鉴审表,并将银行鉴审表、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报会计主管、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进行逐级审签。

  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三章 收费及往来结算票据管理

  第十九条 收费及往来结算票据主要包括地税、国税专用发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学院自制的往来结算票据。

  第二十条 财务设专人对上述票据进行管理,按照票据种类编号并逐本登记,票据领购人与保管使用人不为同一人,票据保管人与票据使用人(开票人)分开,票据使用人(开票人)不能由出纳兼任。

第二十一条 各类票据使用必须遵从相应票据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套开和虚开。出纳应核对票据使用人(开票人)开具票据金额与实际收款金额,核对一致后进行签字确认。对于资金未到账而需提前借领发票的,参照按借款审批手续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自制的往来结算票据一律由财务部门专门印制,用于单位内部往来款项结算、党费收取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使用完毕的票据存根由票据使用人(开票人)交回票据保管人,票据保管人需核对票据存根票号是否连续、信息填写是否正确、规范,票据使用人(开票人)进行还票登记。

第四章 会计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会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账务核算系统、学生收费系统、财务信息发布系统、财务综合信息门户,各系统需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各系统设专门管理员,负责系统日常综合维护与管理,系统管理员不得随意更改财务信息。确因工作需要建立和变更财务信息,必须经相关科室提出申请,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进行变动,并形成书面记录,签字存档。

  第二十六条 系统管理员,应根据财务处岗位设置和工作规范要求,明确系统使用人员的操作权限和程序,并以此实施岗位分工制衡控制。定期审查系统中的权限设置、核查基础信息数据进行,如发现权限设置不当、信息有遗漏、缺失、错误等问题,须及时通知相关科室进行补充、修改。

  第二十七条 各系统日常使用人员,应按照操作权限、操作规程规范使用信息系统,对系统管理员及其他人员发现存在的问题需及时进行更正。

第五章 会计稽核制度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实施会计稽核,定期将稽核结果进行总结并报告。

第二十九条 稽核内容

(一)审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

(二)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金额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全。对不合法、内容不完整、数字不准确、会计科目使用不当的会计资料,要求更正;

(三)审核各类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

(四)其他财务内部控制规定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稽核方法

(一)依据重要性原则对于在1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业务和特殊会计业务要求详查原始会计凭证。特殊会计业务指的是对外投资、科研外协、对外借出款和借入款等会计业务;

(二)利用抽样方法不定期对会计凭证进行抽样核查。抽样比例不低于10%;

(三)依据合理性原则进行对比性分析和分析性复核;

(四)依据职业判断复核易混淆易错的会计业务。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财务部门设置会计档案管理岗位,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会计年度结束后,会计人员对经手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及有关的表册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移交会计档案管理员保管。采用计算机进行核算的,电子介质数据作为会计档案组织部分应定期保存,并做好备份。

第三十二条学院近两年(含当年)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超过两年的会计档案应及时移交学院档案馆保管。

第三十三条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借出,查阅须经财务负责人同意,查阅会计档案须两人以上,并按要求进行登记。如需复制,经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方可复制。

第三十四条会计人员调换岗位应办理会计档案资料的交接手续,交接人、监交人应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