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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防灾科技学院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05-08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科发财〔2008〕66号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防灾科技学院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7月4日院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印发

防灾科技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加强学院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细则》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招投标管理原则与组织领导

第二条 学院招投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 成立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招投标工作进行宏观指导,讨论决定招投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院长、学院纪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挂靠发展与财务处,负责学院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或修订招投标管理规定。

二、负责管理学院的各类招标活动,研究决定招标的重要事项。

三、审查重大项目招标文件,研究决定招标方式、资质标准、标底编制、评标原则、评委组成、付款方式、服务承诺、责任约定等。

四、检查指导招标组织工作,派员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研究决定评标会上遇到的复杂问题。

五、审定学院评标专家库成员。

六、审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项目的采购方式。

七、负责总结改进招标工作,研究解决招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拟定学院有关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全院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二、协助归口部门建立、管理各类专家信息库和评标小组预备名单。

三、协助归口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共同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参与竞争性谈判、单一性来源采购、询价。

五、负责组织开展招标法规和业务学习与培训。

六、负责学院招投标工作资料库的建立和管理。

七、完成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建立严格的项目招标审批制度。任何单位不得将应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否则,审计监查处不予审计,发展与财务处不予拨款、结算,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为招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相应资产分类项目的招标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教学、科研、行政等仪器设备、家具、医院药品、大宗物资采购和本办法未约定的其他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二、基建工程项目(含中央空调、电梯等大型固定设备)、装修、维修工程和本办法未约定的其他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基建处负责。

三、信息化建设工程(数字化校园工程、计算机网络集成工程、一卡通工程等)招标工作由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

四、消防、监控工程招标工作由保卫处负责。

五、图书资料项目招标工作由图书馆负责。

六、教材的招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七、系部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系部负责;

八、后勤服务中心及其他独立核算的服务经营性单位的招标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维护学院利益。

二、负责建立招标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报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行。

三、制定招标方案,拟定招标文件,推荐评标小组成员,经学院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审核后,报学院领导审批。

四、负责项目各项许可手续的办理工作。

五、负责或协助使用单位进行询价、考察。

六、对外发布招标信息,向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招标文件,并负责签收投标书,对投标人资格进行预审,对文件的内容进行解释。

七、承办招标活动,负责开标、评标、定标等组织工作,发布中标通知、审查合同等。

八、负责组织招标小组成员参加评标。

九、负责拟定招标项目合同草案并报送审计监察处审核,办理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及履约事宜;

十、负责提出、报审验收小组成员名单并组织验收。

十一、负责招标项目档案的立卷归档(移交学院档案馆)。

第九条 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三种组织形式。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中国地震局将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

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中国地震局将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委托地震局政府采购中心及招标入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活动。采购范围主要包括:地震专用仪器、网络专用仪器、大型修缮项目、地震科技服务项目及其他专项等。

三、单位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外、部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活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颁发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二章 招标管理范围

第十条 教学、科研、后勤和行政等仪器设备、器械、实验材料、办公设备、网络设备、家器俱等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以下同)、单件价格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第十一条 施工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以及工程项目中明确规定由学院供应5万元以上材料和设备等项目,价格在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咨询服务、工程监理等合同项目。

第十二条 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各种维修、装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室内外维修、装修工程、公用建筑设施改造、教室实验室改造等)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

第十三条 各类物资采购一次金额未达5万元但全年连续发生同类业务(如学报校刊等的印刷、文印纸张及耗材、粮油、学生公寓用品等类似业务)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项目。

第十四条 图书资料(包括电子版、软件等)、教材、医院药品、消防器材的采购。

第十五条 对于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和工程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各种维修、装修工程项目实行公告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必须进行事前和事后公告,同时必须由项目主管部门包括负责人在内的至少3名参与决策的决策人签署意见,并在一周内将意见书分别送审计监察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以上项目单台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或批量在1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装修、维修工程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

第十七条 学院认为应当采用招标的其它项目。

第十八条 学院鼓励并支持对上述规定以外的项目运用招标方式确定供货或施工单位。

第三章 招标工作程序与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一、项目使用部门提出项目书面申请和经费预算方案,报招标归口管理部门。

二、招标归口管理部门在对使用部门提出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的基础上(必要时召集项目评议工作组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及项目建议预算方案),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最终按审批权限经学院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立项。其中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等须通过学院大型仪器设备投资专家评审组论证。

第二十条 确定招投标方式

一、学院招标工作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性来源采购等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院或由学院委托政府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院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院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进行谈判的招标方式。

(四)询价是指学院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出的报价、质量和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招标方式。

(五)单一性来源采购是指学院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方式。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作为学院采购活动的主要方式,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公开招标的标准,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年度公开招标标准执行。

三、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由招标归口部门提出意见,报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一是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四、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由招标归口部门提出意见,报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一是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采用询价方式由招标归口部门提出意见,报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六、采用单一性来源采购方式的,由招标归口部门提出意见,报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一是归口管理部门认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为了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四是预先已声明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第二十一条 编制招标文件和发布招标公告

一、归口管理部门必须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认真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实施地点、技术要求、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标价含义、开标时间、评标原则、特殊项目标段的划分、付款结算方式、工期(交货日期)的确定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的编制要严谨、科学、合理,使投标单位报价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以便评标和合同的签订。对特殊工程,在招标文件中可明确规定项目主要材料和规格。归口管理部门须将招标文件在发布招标信息前3天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审计监察处备案。遇突发性、突击性项目,经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例外。

二、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招投标归口部门通过校园网、报刊或者其它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不得有意限制或排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招标人应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二十日。信息发布时间原则上在一周以上,对金额较大或重要项目应适当延长发布时间。

三、招标公告应当注明标的名称、用途、性能、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日期、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报名、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开标地点和时间等有关事项。在向投标人发放招投标文件之前,须收缴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进行资格审查和接受投标书

一、归口管理部门、审计监察处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共同对报名人进行资格审查,要求投标人提交下列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资信证明、主要业绩以及招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对符合招标要求的报名人确认投标资格,并发放招标文件。

二、招标人要严格审查投标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质量、价格、遵守合同的信誉情况。凡采取违法、违规、违纪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的,一经发现,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予以否决。凡在学院建设、采购中信誉较差的投标人一般不再中标。

三、招标归口部门为投标书接受单位,在规定地点和时间内安排专人负责做好接收标书、保证金等相关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标人的投标,不得向他人泄露招标机密(包括标底和评标专家名单等保密内容)。投标人不足三家,应当重新招标或经批准后延迟开标日期。由于施工技术的专业性及采购设备的特殊性等原因,经延迟开标或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家的,经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采用议标方式。

第二十三条 确定评标小组

招标工作的评标小组原则上由学院领导、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及具有招标法规知识和实践经验、办事公道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1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学院的分管领导必须参加,具体人数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项目资金50万元以下,由5人或7人组成;

二、项目资金50—100万元,由7人或9人组成;

三、项目资金100—500万元,由9人或11人组成;

四、项目资金500万元以上,由11人或13人组成。

第二十四条 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由招标归口部门将投标书送交评标小组集体开标。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当众宣读所有投标书的投标价格和有关内容,并作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与定标

一、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经集体研究可分别采取“现场开标最低价中标”、“现场开标——评标——最低合理价中标”、“开标——初评——考察——定标”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召集评标小组成员,按照招标公布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专家组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负责的做好评标工作。采取综合评议方法的评标,要在充分听取专家和使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实行记名投票或打分方式,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如选定两家以上中标单位时,须排出先后顺序,由主持人当众宣布结果。

三、议决标会议期间评标小组成员必须关闭通讯工具且不得离开现场。需要询标的,由招标组当场向投标人提出咨询。

四、评标后,评标小组必须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并由全体评标专家签名。原件由归口管理部门保留,待项目结算时送交发展与财务处入账并存档,复印件报审计监察处备案。

五、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置招投标工作记录簿,客观记录每次招投标全过程,包括招投标的具体操作步骤、实地考察情况以及项目招标工作组评标过程中的讨论意见等内容,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布招投标结果

定标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人一经确定不得更改、转包或以附属单位代替,否则不予签订相应合同。如中标人主动放弃中标资格,则由预先确定的备选投标人代替或重新招标,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签订合同

归口管理部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标书起草书面合同。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办理免税的招标项目须经发展与财务处、审计监察处审核后,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学院与中标方签订合同,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后方为有效;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下,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学院与中标方签订合同,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后方为有效。中标方须由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其单位公章,使用中标单位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公章订立合同无效。签订合同之前需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

    物资采购类项目由招标工作组组织,会同学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单;工程类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会同监理公司、学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单。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算及付款

物资采购类项目由项目负责单位根据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结算,并办理付款手续;工程类项目由施工单位报送竣工验收报告单、合同、工程结算表及其它资料,由项目管理单位初审后,送审计监察处审计。审计完毕后,由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审计报告、与施工单位的补充协议和其它资料办理工程结算。

第三十条 资料的整理归档

    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招标项目的所有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并于项目验收结束后移交学院档案馆。物资采购类项目由设备物资使用单位负责进行质量及售后服务的跟踪,并及时反馈信息给招标管理办公室。工程类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跟踪。

第四章 监督与招标纪律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招标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评标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公布招标结果。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所有招标活动必须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学院纪委、审计监察处作为招标工作的监督机构,不承担具体的评标工作,本着“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工作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履行招标工作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制止违反程序的行为进入下一环节,并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出。

三、对投标单位资质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单位或有不良记录的投标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四、监督招标方式的确定和招标信息的发布,以及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和投标人名单的确定。

五、对评标小组工作进行监督,认为人员组成不适当时,有权提出调整建议。

六、派人参加开标会,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工作过程,发现有违反规定或程序的行为,立即向主持人提出建议并如实记录现场有关情况。

七、监督招标项目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和特殊物品的采购。

八、监督招标项目的合同洽谈签署及执行情况,派人参加或现场监督项目验收工作。

九、监督检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部门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以及办事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党纪政纪的宣传教育工作,参加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严格招标工作纪律

一、各级领导干部及主管工程、设备、物资采购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回避竞标;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评标小组成员和招标有关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情况,严禁不经招标或集体讨论而确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对违反规定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在开标、评标、决标的过程中,学院审计监察处须派员参加,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

三、招标项目应根据项目进度和合同规定付款,工程招标项目完工验收后,须经审计后学院财务方可结算。

四、要加强物资采购和招标工作的计划管理,用户单位经批准并落实项目资金后,应尽早向招标管理办公室提交招标申请,招标工作组要根据招标工作任务,统筹安排,有计划地开展招标工作。

五、严禁成套设备或批量物资设备分解采购,逃避招投标。

六、各招标工作组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招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参照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文件涉及招投标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